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二章3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15
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二章3
代辦代庖的種類 P24我國《平易近法公例》第64條劃定:“代辦代庖搜羅委宛代辦代庖、法定代辦代庖和指定代辦代庖。”
1、委宛代辦代庖
委宛代辦代庖是指由被代辦代庖人委宛、授權而發生代辦代庖權的代辦代庖行為。
被代辦代庖人的意思暗示屬于單方的法令行為,僅憑被代辦代庖人一方的意思暗示,就能發生授權的效力。
2、法定代辦代庖
法定代辦代庖是指因為法令的直接劃定而發生代辦代庖的代辦代庖行為。
3、指定代辦代庖
指定代辦代庖是由人平易近法院、主管機關指定行使代辦代庖權
合同的形式
平易近事法令行為的委宛代辦代庖,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令劃定用書面的就要用書面的。
無權代辦代庖和代辦代庖權的濫用
1、無權代辦代庖指沒有代辦代庖權或超出代辦代庖權限而進行的代辦代庖勾當。
無權代辦代庖有3種情形:
(1)沒有正當的授權行為
(2)代辦代庖行為超出授權規模
(3)代辦代庖權已經覆滅后的行為
2、濫用代辦代庖權是代辦代庖人操作所享有的代辦代庖權的便當,從事損害被代辦代庖益處的工作。
濫用代辦代庖權首要有3種情形:
(1)操作被代辦代庖人的名義與代辦代庖人自己進行法令行為
(2)代辦代庖人同時代辦代庖當事人雙方,并進行統一項法令行為
(3)代辦代庖人與第三人惡意通同所進行的法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