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二章1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15
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二章1
國際貨運代辦代庖法令地位概述
「提醒:本節內容綱要要求是“體味”,簡單體味大陸法系和通俗法系下對貨運代辦代庖的法令地位的劃定有何分歧」
注重!當宿世界上還沒有關于國際貨運代辦代庖法令地位記起責任的統一公約。
一、通俗法系國家貨運代辦代庖法令地位
貨運代辦代庖的法令地位以代辦代庖的概念為基本。
二、大陸法系國際貨運代辦代庖法令地位
貨運代辦代庖的法令地位一般由列國的《商法典》來確定。所以列國也存在差異。
1、法國
“運輸代辦代庖”——對結不美觀負責,當事人責任。
“貨色轉運代辦代庖”——代辦代庖人責任
現實運輸過程中,犯罪律國法公法令許可發貨人在貨運代辦代庖和承運人之間做出選擇。
2、德國
除非本人親自執走運輸,否則不承擔合理履走運輸合同的責任。
德功令國法公法令下,托運人對因未合理履走運輸引起的損失蹤只能向承運人追償。
三、我國
貨運代辦代庖可以“以委宛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即貨運代辦代庖人從事的營業是以被代辦代庖人的名義行事,則為“代辦代庖人”,若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則為“當事人”。
「07年」32、對于國際貨運代辦代庖是作為代辦代庖人仍是當事人的法令地位,國際上凡是有強制性的法令律例的劃定。( ) 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