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指導(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順序: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其他親屬、朋友,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同意
⑥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法定監護人與受托監護人對責任承擔的協議只對內部有效
委托監護必須有明確的委托協議,因此學校、幼兒園對孩子沒有任何監護的關系,只是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為監護是一種身份關系學校、幼兒園對孩子侵權或被侵權承擔責任,是按過錯來承擔侵權責任
(2)指定監護的特殊問題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監護不服可以訴訟,前提是已經被指定了(前置程序)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連帶的)監護責任。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3)監護人的職責與法律責任
①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否則處分行為無效―――比如監護人用被監護人的錢買房子,并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是買的房子歸被監護人所有)
②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③注意:被監護人侵權時,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但前提是被減輕的部分必須有人來承擔,如果沒有,則監護人即使盡了監護責任,也要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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