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21公務員聯考申論考前沖刺卷
來源:中公教育發布時間:2012-04-1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5.數字出版的版權保護機制不完善也是困擾業內的一大難題。例如網絡原創文學面臨著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作品、網站和網站之間未經許可轉發和盜用作品等問題;電子書提供商在與出版單位簽署電子書內容預裝或下載協議時,則會遇到數字版權歸屬問題,如果版權屬于作者本人,出版社則可能越權簽署協議,造成事實侵權。目前,出現了一種新興的共享基礎框架的方法——云計算。云計算是指IT基礎設施的交付和使用模式,指通過網絡以按需、易擴展的方式獲得所需的資源(硬件、平臺、軟件)。 提供資源的網絡被稱為“云”。“云”中的資源在使用者看來是可以無限擴展的,并且可以隨時獲取,按需使用,隨時擴展,按使用付費。這種特性經常被稱為像水電一樣使用IT基礎設施。 “因此,建立統一的在線數字出版綜合服務云出版平臺,使分散的、碎片化的出版資源整合成整塊的‘云’,對出版商和渠道商來說都是一件好事。”通過云出版平臺,出版社可以對社內資源加密,可以選擇發行渠道進行授權、安全分發,渠道運營商可以打通各種渠道的終端應用,方便獲取出版單位授權的資源進行運營,一切的流程通過云出版服務平臺進行,渠道的銷售數據隨時反映在平臺上,甚至連讀者的查詢、點擊、購買等行為,出版單位也可以通過該平臺了解掌握。據悉,一個國家級的平臺正在建設中。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信息中心目前和國家版權局、版權司一起啟動“國家版權監管平臺(二期)項目建設”,其中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建立完整、權威的國家基礎版權數據中心,承載全國范圍內的著作權登記申請查詢、著作權交易管理與備案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網絡監管系統一期工程國家投資2800萬元,力圖實現對中國內地能夠訪問的10萬多個出版類網站進行實時監測和分析預警。最終要實現監管對象信息化、監管依據規范化、監管流程自動化、監管機制流程化。
6.國外的數字版權保護工作開展較好。因為他們有成熟的版權代理人制度和版權保護制度,平臺商要獲得數字版權的途徑相對直接,只要按照規定合理獲得授權、支付費用、雙方洽談好盈利分成,就可以順利實現。在國內,大量的作品依然難以完成數字化轉換,這就使得數字版權的獲得變得異常困難。
版權代理人是指連接作者和出版商的中間機構或個人。他們與作者簽署版權經紀合同,幫助作者尋找作品出版和發表機會,從而獲得一定的收益。根據經紀合同的約定,經紀人負責處理與作者有關的版權事務,包括尋找出版商、出版合約談判、市場推廣安排等等。將作者從繁冗的事務工作中解脫出來,節省時間和精力,專心創作。與西方國家成熟的版權經紀制度相比,中國作者的創作和發表過程要辛苦得多。一些知名作家,創作過程中不斷受到出版商的打攪,至于一般普通作者,辛苦寫完書稿,又要花費大量精力、時間尋找出路。建立完善的版權代理人制度,不僅可以免去作家出版的辛苦,也可以使作家的版權得到更好的保護。
7.第四屆數字出版博覽會主論壇上,中國出版科學研究所所長郝振省在談到中國目前數字出版標準體系現狀時說:“我國數字出版標準制定嚴重滯后,尚存盲目性。”數字出版在中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十一五”期間,雖然我國已經完成了新聞出版等領域標準體系表的制定工作,但基礎性標準和關鍵性標準仍舊缺位。隨著手機出版、網絡游戲出版等新型出版領域的日益壯大,數字出版的標準化制定工作也日益迫切。“我們一直在努力構建這一標準體系。”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信息中心副主任劉成勇表示,目前其所在的信息中心已經把數字出版劃分出十一大類,并分別開展標準制定調研,每個領域都將邀請業內外知名企業參與,共同完成標準制定,“比如電子書領域,我們將邀請方正,地圖領域將邀請百度,網絡游戲邀請的是完美時空。”“如果能建立這樣一種國家認證機制保證產業各環節的利益,我們非常有興趣參與到標準和流程制定過程中。”國內最大的期刊網絡閱讀平臺龍源期刊網總裁湯潮對此表示贊同。
版權問題是影響數字產業鏈的重要因素,數字出版轉型有幾條解決之道:一是政府要加大力度扶持數字出版技術企業,因為要推動數字出版的進步,必須依靠科技;二是要建立產業聯盟,制定行業標準,只有整個行業有了標準,才能穩定發展;三就是需要重新立法,因為原來的相關法律已經不適應目前的時代特點,行業聯盟和法律有機結合,整個數字出版行業才能真正健康發展。健全的行業標準,不僅有利于促進數字圖書的發展,更能夠有效保護數字版權,維護作者的利益。
8.目前,媒體形式日新月異,數字出版不可能按照傳統版權授權模式進行,必須要通過技術手段、國家認證機制來建立一整套數字出版流程,能夠讓涉及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保護。我國在保護數字版權方面的力度還是不夠,每次出現侵權案時僅依靠現有的政策法規被動地去應對,這顯然遠遠不能根本解決問題。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需要政府考慮到產業整體的發展,進行有效論證,關鍵是我國的數字出版保護要具有前瞻性,要站到世界的前面去考慮數字版權保護才能有效保護我國國內的數字出版物。
在數字化時代,版權人的權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脅。通過計算機和網絡,任何人都可以對數字化作品進行低成本和不限次的復制,或將其上傳至網站供人自由下載。而版權人則難以通過傳統手段對數字化作品的復制和傳播進行有效控制。雖然,各國的版權法都賦予了版權人排他性的專有權利,甚至專門設立“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還規定各種法律救濟手段等來保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這種方法自有其局限性。因為在根本上,法律救濟只是一種“事后救濟”,即只有在發現侵權行為、出現損害后果之后才能進行干預。而數字化作品一旦被非法復制并進入流通,或者置于網上進行傳播,在短期內就可以形成成千上萬份的非法復制品被人們所使用,到那時一切法律救濟手段都將于事無補。而且侵權者往往是眾多個人用戶,要逐一尋找出這些侵權用戶,并且追究其法律責任顯然并不現實。
在這種情況下,采用技術保護措施,在事前保護數字版權,就顯得尤為重要。事實上,不少版權人已經開始在網絡上和數字化作品中使用各種技術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例如,在計算機軟件中加入特殊指令,使得一般用戶難以用通常方法對軟件進行復制;或者設置密碼,只有正版用戶輸入版權人提供的密碼后才能正常運行軟件。再如,提供數字化作品的網站可以在服務器上設置登錄口令,使未繳納版權使用費從而沒有獲得登錄密碼的人無法閱讀或下載該網站中的作品。這些技術手段是一種“防患于未然”的預防措施,從根本上切斷了非法復制、傳播和利用作品的途徑,因而比“事后救濟”的傳統法律保護方法更加有效。
9.目前,出版社采用的圖書出版合同大都是國家版權局1999年公布的范本,很多出版社還加入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條款,而對作者往往宣稱這是國家規定的格式合同,個人不得修改,很多作者就稀里糊涂簽字了。在這種情況下,作者的簽字很難認定是自己意思的真實體現。無論是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作者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情況下簽訂的合同都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因此,為了減少作者與出版社之間的法律糾紛,降低雙方的法律風險,規范行業管理,為作品的傳播創造合法、公正的環境,由政府有關部門仿照工商部門推薦各種格式合同的做法,根據現實的社會需要,向全行業推薦圖書出版合同范本和數字版權授權示范條款,并作權威解釋說明,非常必要。
作答要求
一、請結合“給定資料1~5”,概述目前我國數字版權保護的現狀。(15分)
要求:準確、全面、有條理。不超過200字。
二、某市將召開一次加快發展數字版權保護的形勢分析會。會上,某領導要就“如何加快推進數字版權保護工作”做主題發言。請結合給定資料,為領導擬一份發言要點。(25分)
要求:全面、簡潔、條理清晰,有一定高度。字數不超過500字。
三、假定你是某市政府文化部門的工作人員,請根據“給定資料3~4”,簡要分析數字版權盜版的原因,并提出解決數字盜版的具體建議,供上級有關部門參考。(20分)
要求:
1.對原因的分析準確、全面,不超過100字;
2.所提建議具體、有針對性、切實可行,不超過300字;
3.條理清楚,表達準確。
四、請結合給定資料,以“保護數字版權”為主題,寫一篇議論文。(40分)
要求:
1.主旨明確,內容充實,論述深刻;
2.結構完整,條理清晰,語言流暢;
3.字數1000~1200字。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