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面試輔導資料(3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4-1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該事件是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推進過程中,法治完善的一個典型案例。南京稅務部門開征"房產加名稅"后,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時發布了通知,使得稅法與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及時的銜接起來,該通知既考慮了"稅理",也考慮了"人情",是以人為本,尊重民生的具體體現。
首先,這一政策的出臺是合法的。這一次將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共有的契稅政策定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慮,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對象本身不是應稅行為,不在征稅范圍之內。
其次,這一政策的出臺非常及時。在南京市地稅局第一個提出開征"房產證加名稅"后,一周時間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就發布了免征通知。一方面及時阻止了部分地區稅務機關繼續征收這種合"稅理",不合"人情"的稅收,另一方面統一了認識和規定,給廣大群眾吃了定心丸,避免了社會輿論趨向激烈。
再次,該政策積極的響應了國務院提出的結構性減稅政策,針對特定群體、特定稅種削減稅賦水平,實現了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這體現了相關部委對中央政府政策的較強的貫徹、執行能力。
最后,這也是政府以人為本,尊重民意的具體表現。"房產證加名稅"出臺后,引起了群眾的反對,這不利于和諧和會的構建。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在法律框架內出臺的免征措施,充分貫徹了黨中央提出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這件事情背后體現出的問題。一是法律建設不配套,銜接不好;二是法律、法規的制定略顯倉促;三是有少部分職能機構的學習能力不強,政策的出臺草率。就此,相關部門還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提升:第一,修改或者制定一部法律時,應當考慮到對其它相關法律的影響,特別是涉及人民生活的部分,要進行相應的完善或者通知相關部門一起加以討論,在成熟之后再予以公布,以免引起執行部門的誤解以及對廣大人民生活的不便影響;第二,要加強專家們的研討機制,反復論證,廣泛征集民意,在修改或者制定之前在社會上廣泛采納廣大群眾的意見,從而照顧到最大多數人的相關利益,也使得出臺之后的法律法規可執行性強;第三,各級職能機構要認真學習法律、法規,提高自己的理解、領會能力。在沒有統一認識,沒有全面理解政策法規時,不要隨意出臺措施,以免給人民群眾的生活帶來不便,失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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