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熱點:騙低保者能否追究刑責
來源:重慶時報發布時間:2012-02-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北京市民政部門近日出臺規定,明確了對騙取社會救助者的懲罰措施:瞞報、虛報家庭財產收入者,將被列入誠信體系“黑名單”,且6個月內不得申請該項救助,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責。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種有限的公共資源,有人偷奸耍滑多占了,必然會損害潛在應受社會救助者的權益,這不僅是非法占用財政資源,更嚴重破壞社會公平。在北京新規之前,河南、陜西等多個省市民政部門都制定了相關罰則,但明確提出追究刑責的,還不多見。
本來,虛構生活困難,掩飾真實收入,以達到非法占有低保金的目的,已經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依北京市的規定,涉案3000元以上就應由公安機關立案追究。那么,為什么全國罕有騙保者被定罪的呢?
從法理來說,刑法具有“謙抑性”,不是所有違法活動,都應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刑法保護的是最基本的社會秩序,只有當一種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時,才需要將之列為犯罪。所以,刑法學理認為,“欺詐”行為“超出社會容忍范圍”時,才構成詐騙犯罪。
但是,社會對“欺詐”的“容忍”標準,是與社會文明、法治水平、征信制度相適應的。社保制度規范嚴謹,就沒人敢以身試法;相反,如果低保制度懲戒乏力,違規騙保者眾,就會形成“破窗效應”,引發社會成員的僥幸心理,最后“法不責眾”。
要切實打擊騙保行為,首先應全面規范低保政策:細化低保戶的財產標準,嚴格審核手段,并對違規行為嚴格處罰,列入黑名單。在嚴格上述社會救助制度的基礎上,全社會應能形成集體守法的預期,形成對騙保者“零容忍”的共識;此時,如果再有人敢造假,規避這些嚴格規定,那就說明其主觀惡意之深,當然應作為犯罪處置。
當然,同樣是騙低保,即使非法獲取的救助金額一致,一個略略高于低保線的窮人“瞞報”,和一個開豪車、住豪宅的人“瞞報”,造成的危害是否一樣,是否統一追究刑責,還需要細化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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