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熱點:讓“惡意欠薪入刑”勢頭更猛些
來源:人民網發布時間:2012-01-3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惡意欠薪入刑”實施已有八個月,為何各地案例如此稀少?答案絕不是惡意欠薪者少了,而是為農民工權益鼓與呼的力量太小。一個社會文明與否,很大方面體現在其對待弱勢群體的態度上,“惡意欠薪入刑”的落寞可以等同為公共文明的落寞,實乃社會之恥。愿“惡意欠薪入刑”來得更猛烈些,愿惡意欠薪的行為快點終結。
最近,安徽池州某公司負責人章金武因為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17萬余元被逮捕,并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安徽首例惡意欠薪入刑的案例。據了解,“惡意欠薪入刑”雖已實施8個月,實際的判例卻屈指可數。(濰坊晚報今日A23版)
農民工無疑是中國最富創意的群體之一,當然,這純屬無奈。若非無良老板所迫,又怎會有拜河神、拜領導畫像、辦“新聞發布會”等討薪秀。就在最近,還曝出了“農民工擺攤賣別墅”“農民工機場拉‘歡迎領導回來發工資’條幅”等討薪事件,此時突聞有老板因惡意欠薪入刑,真是大快人心。但興奮之余亦有隱憂,“8個月來實際判例屈指可數”的事實已然見證了這一新規的落寞。
因與“醉駕入刑”同一天實施,“惡意欠薪入刑”顯得尤為低調。當去年5月1日各地交警摩拳擦掌走上街頭巡查當地第一個酒司機時,“惡意欠薪入刑”還靜靜地躺在紙面打瞌睡;當高曉松醉駕事件引發輿論狂潮并一度成為傳媒盛宴時,“惡意欠薪入刑”在報紙上還難覓蹤跡;時至今日,“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為大眾共識及行為準則,而“惡意欠薪入刑”甚至還少有人知。
冰火兩重天,境遇忒不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很多,按照固有觀點來看,“惡意欠薪入刑”缺乏詳細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276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逸等方法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個條例的闡述無疑是相當模糊的,“數額較大”是多大?難說。大家都知道,酒駕或者醉駕都有測量標準,一是一,二是二,沒有半點含糊,倘若來個“血液中酒精含量較高者入刑”,恐怕大多數酒司機都能躲過一劫。此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也不好說,如果惡意欠薪的老板故意哭窮,高喊虧損了沒錢了,真正查起來恐怕也有難度。
這些原因都很現實,但僅屬于微觀方面,從宏觀上來看,還是農民工地位太弱勢造成的。具體來說,體現在兩個方面。一者,與欠薪的老板相比太弱勢。即使遭到惡意欠薪,大多數農民工也不愿意走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因為那樣耗時費力、復雜漫長,老板拖得起他們拖不起,真不如搞點行為秀引起媒體注意來得實在。二者,農民工社會地位太低。作為城市里的邊緣群體,他們很難受到廣泛的關注與關懷,對于“惡意欠薪入刑”到底能否落到實處也沒多少人關心。拿“醉駕入刑”來說,為何能引起最大限度的輿論聲音?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受益群體包含了掌握話語權的人。很明顯,農民工沒有話語權,又缺少為之鼓與呼的力量,“惡意欠薪入刑”遇冷也就自然而然了。
一個社會文明與否,很大方面體現在其對待弱勢群體的態度上,“惡意欠薪入刑”的落寞可以等同為公共文明的落寞,實乃社會之恥。
愿“惡意欠薪入刑”來得更猛烈些,愿惡意欠薪的行為快點終結。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