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貨運代理考試資料: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保障費用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1-14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保障的費用
發生海上危險事故時,往往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由此會引起費用的支出,對這些費用,保險人根據其性質規定了不同的賠付原則。在海運貨物保險中,保險人負責賠償的費用主要有以下幾種。
1.施救費用(Sue&LaborCharges)
施救費用是指保險貨物遭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傭人員和受讓人為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采取各種搶救、保護、整理措施而產生的合理費用。例如,船舶在航行中因意外觸礁,致使海水從船底進入船艙,艙內服裝部分被浸濕,船長下令將服裝搬離該艙,并對已浸濕的服裝進行整理和烘干,由此而支出的費用就是施救費用。
施救費用的構成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偈┚刃袨楸仨毷怯杀槐kU人或其代理人、雇傭人或受讓人所采取的。
②施救費用的支出受保險責任范圍的限制,假如保險貨物的損失不屬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為此而支出的搶救費用不能作為施救費用得到補償。
、凼┚荣M用應該是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假如施救行為不當,因此而支付的費用不能作為施救費用,保險人不予賠償。
通過對保險貨物進行施救,不僅可以減少國家物質財富的損失,還可以減少保險賠款的支付,所以保險人對這種行為是予以鼓勵和支持的。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根據合同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費用,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之外另行支付,保險人對上述費用的支付,以相當于保險金額的數額為限。此外,即使施救行為沒有效果,保險人在支付保險標的賠款后,還應賠償被保險人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費用。
2.救助費用(SalvageCharges)
救助費用是指當船舶碰到海難,雖然經船上人員盡力采取辦法亦不能使船舶脫離危險時,必須由他人來救助,由此支付的報酬就是救助費用。
確定救助報酬時,不僅要考慮救助效果,還要綜合考慮救助工作的時間、危險程度、救助采取的技術措施和投入的工具、被救助財產的價值、救助的開支和所受的損失等事實,通過協商或由仲裁確定,但救助報酬最高不得超過獲救財產的價值。
3.額外費用(ExtraCharges)
額外費用包括保險標的受損后,對其進行查勘、公證、理算或拍賣等支付的費用以及運輸在中途中止時所支付的貨物卸下、存倉及續運至目的地的費用等。假如保險標的遭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額外費用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反之,假如保險標的損失的索賠不能成立,額外費用也不能獲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