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24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1-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為商業目的使用奧克匹克標志時需要履行哪些手續
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不僅應取得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許可,還應同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在簽訂許可合同時,還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使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或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的,應當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其授權或者批準的機構訂立合同;
2)使用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的,應當同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訂立合同;
3)使用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北京2008",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奧林匹克憲章》,《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應當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訂立合同.
需要注意,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應當將使用許可合同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依照上述規定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只得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期間內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參考法條:《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哪些行為會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產權 這些行為主要有哪幾類
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目前,社會上針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大致有四類:
第一類基本上是屬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觀上是違法的,如有的網站在向其用戶傳送擅用奧運五環標志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內容的圖片;
第二類是"打擦邊球",即存在一定程度的故意,使用形式多較為隱蔽,但有時規模和社會影響卻很大.如有的餐館直接以"五環","奧運"作為菜名,廠家則利用奧運主題進行產品促銷或命名房地產的開發項目.這兩類都屬于國際奧委會近年嚴厲打擊的"隱形市場".
第三類則是利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進行有組織的和大規模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商業利益,這是嚴重的侵權行為.
第四類較為特殊,主要是仿造在中國以外舉辦的奧運會以及國際奧委會,外國或地區奧委會的特許紀念品,保護超期(如目前然在商品及包裝上使用1996年奧運會吉祥物)使用上述特許紀念品的外觀設計和相關的奧林匹克知識產權.
此外,還需要注意,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在宣傳奧運會的同時宣傳自身形象,擅自在"新北京,新奧運"的后面加上"新X X(地方)",也是屬于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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