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14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2-01-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如何申請我國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的裁判
外國的判決,裁定要得到我國法院的承認和執(zhí)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 必須是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外國法院的裁判.
(二) 該國與我國締結或參加了有關的國際條約,或者有互惠關系.
(三) 要求承認和執(zhí)行的裁判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必須首先由當事人直接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提出申請,或者由外國法院向我國法院提出承認與執(zhí)行的請求書,并附有相關文件.我國法院接到申請或請求書后,予以立案,審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個要求,但不過問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承認其效力,予以執(zhí)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請書或請求書.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二百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意見》 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三白衣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什么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并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較普通程序簡易.
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一)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二)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于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三)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四)審判組織采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并獨自作出判決.(五)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后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六)裁判文書的制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七)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等.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
編輯推薦:
事業(yè)單位考試《公文寫作》模擬題一
事業(yè)單位考試《公文寫作》模擬題一(附答案)
事業(yè)單位考試《公文寫作》模擬題二
事業(yè)單位考試《公文寫作》模擬題二(附答案)
事業(yè)單位考試《公文寫作》模擬題三
事業(yè)單位考試《公文寫作》模擬題三(附答案)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