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經紀相關知識知識點57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1-05 10:15:44
(六)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的計算
1.共有建筑面積的類型
根據房屋共有建筑面積的不同使用功能(如住宅、商業、辦公等),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分為幢共有建筑面積、功能共有建筑面積、本層共有建筑面積三大類。
1、幢共有建筑面積是指為整幢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如為整幢服務的配電房、水泵房等。
2、功能共有建筑面積是指專為某一使用功能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如專為某一使用功能(如商業)服務的電梯、樓梯間、大堂等。
3、本層共有建筑面積是指專為本層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如本層的共有走廊等。
2.共有建筑面積的內容
1、共有建筑面積的內容包括:1、作為公共使用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2、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
2、不計人共有建筑面積的內容有:1、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2、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避難室(層);3、用作公共休憩、綠化等場所的架空層;4、為建筑造型而建,但無實用功能的建筑面積。5、建在幢內或幢外與本幢相連,為多幢服務的設備、管理用房,以及建在幢外與本幢不相連,為本幢或多幢服務的設備、管理用房均作為不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6、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積。
3.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的原則
產權各方有合法產權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其文件或協議規定進行分攤。無產權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根據房屋共有建筑面積的不同使用功能,按相關房屋的建筑面積比例進行分攤。
4. 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的計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