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城市規劃師相關知識輔導:走近美國的城市規劃2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2-30
三、美國土地管理與規劃設計的法規建設。
美國的憲法確定了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力范圍,州以下的各級政府都是由州來創制的。在法律上,州政府只能將其擁有的權力分配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權力、架構與責任一般都是按州憲法、憲章和法律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1、美國土地利用與開發管理的法規來源主要有兩大途徑
(1)依據憲法授權由聯邦州或地方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
(2)基于推行法律的需要,由州、市、郡政府所頒布的行政法規。
2、美國各級政府對于土地利用與開發管理的內容和范圍有所限定
3、聯邦政府對于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的范圍
(1)國家公園(National Parks);
(2)國家紀念物(National Monuments);
(3)歷史古跡(Historical Sites);
(4)自然保護區(National Preservation Area)。
聯邦政府制定上述地區禁止或嚴格管理建筑(高度、規模、材料及顏色等)的規定。
4、州政府對于土地資源開發及保護的范圍
(1)水資源保護區 ;
(2)水庫附近地區;
(3)特殊景觀地區。
州政府制定上述地區的土地利用規劃。
5、地方政府對于土地資源開發及保護的管理
(1)土地使用區劃法規(Zoning Control)為主要手段;
(2)土地細分規定(Land Subdivision)為輔助手段;
(3)城市設計(Urban Design)與城市綜合發展規劃(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Plan )相結合。
6、美國城市規劃和城市設計法規管理的基本內容及程序:
(1)市鎮綜合發展規劃(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Plan);
(2)都市的主要規劃(Master Plan);
(3)土地使用區劃法規(Zoning Ordinance);
(4)土地細分規定(Subdivison Regulation);
(5)重大建設資本投資運作方案(Capital Improvement Program);
(6)用地配置規劃審查的程序及內容要求;
(7)歷史保護區及地標建筑保護法規;
(8)用地規劃及建筑設計審查的程序及內容要求;
(9)城市設計審議的程序及內容要求;
(10)環境衛生質量的規定(如空氣品質、噪音及廣告招牌的管理);
(11)城市設計準則的規范;
(12)公用設施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