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辦理社保161份 公務員獲刑7年
來源:華西都市報發布時間:2011-12-1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2月8日,由自貢市大安區檢察院偵查并提起公訴的劉某某行賄案和周某某受賄案,經大安區法院分別公開審理并作出一審宣判,分別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2009年11月,市某保險公司業務主任劉某某,約請在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個體養老崗位工作的周某某吃飯。劉向周提出: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違規辦理個人社保參保,并按辦理一個人4000元的標準給予好處費。后劉某某向周某某提供了3個人的資料,周試辦成功。
從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劉某某分六次向周某某提供114人的身份證資料,并按約定給予周某某好處費共計44.4萬元。周某某為其辦理了114人的個人參保。
2009年11月,陳某某約請周某某吃飯,陳某某向周某某提出為其辦理不符合個人社保參保條件的人參保,并按照辦理一個人3000元的標準給好處費,周表示同意。從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陳某某分四次將參保人資料及好處費共計12萬元交給周某某。周收受好處費后,為陳某某違規辦理了47人的個人參保。
2010年6月,自貢市社會保險事業局開始對辦理個人參保情況開展清查。周某某幫助劉某某、陳某某違規辦理的161人全部被清退。
案發前,周某某又將收受劉某某好處費退還了14萬元。將收受陳某某的好處費全部退還。案發后,周某某退出部分受賄款24.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某為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以及獲得更廣大的人脈信息有利于其推銷商業保險,向周某某行賄44.4萬元,為他人違規辦理社保參保的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周某某利用國家公務員職位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違規辦理養老保險的參保,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案件情節,遂依法分別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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