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行測公共基礎知識案例分析題(1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參考答案解析
1.AC【解析】顧客住店是服務合同關系,顧客交存貴重物品是保管合同關系。
2.AD【解析】丁先生可以請求賠償。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374條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B【解析】雖然賓館將筆記本電腦放入保險柜中,但這并不說明保管人已經盡到了保管之責。根據《合同法》第369條第1款的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根據本案例所設定的情景,應為有償保管合同,對于此類保管合同,保管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進行保管,負抽象過失之責,即保管人對一切因自己過失而使保管物毀損、滅失的,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例中,被盜本身即說明保管人存在疏忽,即有過失,因而不能免責。筆記本電腦丟失的原因是被盜,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屬于意外事件。
4.B【解析】店堂告示屬于單方免責條款,不能說明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因而不具備法律效力。而且告示內容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始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有如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5.ABC【解析】丁先生可以依所有權取回筆記本電腦,但必須返還賓館給付的賠償金。賓館可以要求小偷返還筆記本電腦,因為賓館已對丁先生進行過賠償,因而取得了對小偷的原物返還請求權。賓館可以要求丁先生要么取回筆記本電腦返還賠償金;要么放棄請求返還筆記本電腦而保有賠償金,二者不可兼得,否則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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