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行測公共基礎知識案例分析題(7)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參考答案解析
1.【解析】CD。《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雖有鄰近的B鄉發生禽流感的事實,但是乙方并無確切的證據證明甲方具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因此乙公司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不具備。乙公司3月21日沒有付款,屬于沒有確切的證據而中止履行的情形,已經構成違約。A錯誤。
《合同法》第67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3月20日是乙公司支付首期價款的最后一天,乙公司不履行交付義務,甲公司拒絕相應履行的行為屬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行為,不構成預期違約。B錯誤,C正確。
《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的;(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3月25日,甲的雞只大部分毀滅,甲當即將此事通知了乙,此時屬于甲“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形,即甲構成預期違約,乙享有法定解除權。D正確。
2.【解析】BD。《合同法》第96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按照其規定。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即便甲享有解除權,如果沒有解除權的行使,合同也不能自動解除。A錯誤。
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只有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時候,合同的雙方均享有解除權;在其他情形下,只有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本題中,甲的雞只大部分滅失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丙并無違約行為,因此,甲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權。同時,我國合同法不承認情勢變更原則,因此,甲亦不得基于情勢變更主張解除合同。B正確,C錯誤。
《合同法》111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甲負有的債務為金錢支付,不發生履行不能,因此丙有權要求甲繼續履行合同。D正確。
3.【解析】AB。在如題所述的情形下,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在乙公司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其在3月21日前沒有付款,不承擔違約責任。A正確。由于甲、乙履行合同義務有先后時間順序,如果乙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甲當然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相應的交貨義務。B正確。當然,甲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拒絕履行相應的交貨義務。
《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題中政府采取的管制措施,屬于不可抗力,如果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話,彼此都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CD均錯誤。
4.【解析】BC。《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A、D都屬于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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