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行測公共基礎知識案例分析題(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參考答案解析
1.【答案】AD。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無因管理在管理人與被管理人(本人)之間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關系。張某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將女子救回,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也即形成債權法律關系。
2.【答案】C。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些必要費用從理論上分析包括三項:(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因此,張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疔自己傷口的費用應當由女子償付。
3.【答案】B。解析:從合同的相對性角度分析,張某是借款人,服務員是出借人,因此依法應由張某向服務員履行返還借款的義務,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擔義務。
4.【答案】A。解析:根據民法理論,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本人損失的情況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中張某系在緊急情況下作出的行為,主觀上并無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5.【答案】C。解析: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法律規定無因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鼓勵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行為。因此,無因管理具有無償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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