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2011年公務員考試申論沖刺試卷
來源:中公教育發布時間:2011-10-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注意事項
1.本題本由給定資料與作答要求兩部分構成。考試時限為150分鐘。其中,閱讀給定資料參考時限為40分鐘,作答參考時限為110分鐘。滿分100分。
2.監考人員宣布考試開始時,你才可以開始答題。
3.請在題本、答題卡指定位置填寫自己的姓名,填涂準考證號。
4.所有題目一律使用現代漢語作答在答題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時,考生應立即停止作答,將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都翻過來留在桌上,待監考人員確認數量無誤、允許離開后,方可離開。
嚴禁折疊答題卡!
二、給定資料
1。剛剛過去的2010年,我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速度加快,規模創下歷史之最。全國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開工590萬套,基本建成370萬套;農村危房改造開工136萬戶,基本竣工108萬戶,均超額完成年初國務院部署的任務。許多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了住房困難,改善了住房條件,圓了期盼已久的安居夢。
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求。住有所居,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愿望,是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住有所居問題。在加強宏觀調控,遏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的同時,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加快棚戶區和農村危房改造,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根據中國房地產行業協會牽頭起草的全國房地產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未來兩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仍將是政府力推的重點工作,并且力爭在2011年和2012年兩年內全國保障性住房建成量達到1300萬套。此前通過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起草的《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見稿)》也恰好為此類規劃的出臺鋪陳了法制背景。
2010年11月17日,審計署發布了19個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審計調查結果。在重點調查了32個地級以上城市之后,審計署發現,這幾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快速開展,但包括北京、上海、重慶等在內的22個城市少提取廉租房保障金超過146億元。根據有關規定,各地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而這些城市均未達標。
審計結果還發現,一些地方存在套取、挪用保障資金等問題。有6個城市和4個縣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于回購經濟適用房和工作經費等支出,共計15231。3萬元;有6個城市的34個項目利用虛假申報材料等,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6129萬元。由此可見,本就捉襟見肘的保障房資金,在下撥過程中還要經過層層雁過拔毛般的挪用、截留和侵占,真正流入保障房建設的無疑更少。
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在一些地方執行中也出現了偏差。審計調查發現,有18個城市向2132戶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41
3。12萬元,分配廉租住房533套。抽查22個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1。32萬戶未將租賃補貼按規定用于改善住房條件,而是用于家庭其他消費,使租賃補貼變成了生活補貼。
另外,由于廉租住房配套設施不完善、地址偏遠、交通不便等,南京等13個城市的一些地方存在廉租住房配租困難、房源閑置的問題,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已入住家庭退房的情況。而南京、昆明等13個城市投入12。6億元新建、收購或裝修的廉租住房項目,也存在執行招投標或政府采購有關規定不嚴格,工作程序不規范的問題。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入住后出現了租金、物業費收取難和不符合條件住戶退出難等問題。截至2009年底,天津、沈陽、重慶等12個城市累計欠收廉租住房租金和物業費238。05萬元;沈陽、廈門、常德、成都、樂山、昆明6個城市中的20個區縣存在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廉租住房家庭退出難的問題。
2。 近年來,對于建設保障性住房,一些地方可謂言之鑿鑿、“吆喝”起勁,結果卻常是“只聞樓梯聲,不見人下來”,保障房在整個住房供應中所占的份額還相當小。
1994年,為了解決當時中央財政的嚴重赤字以及部分釋放地方政府經濟增長的積極性,我國施行了分稅制改革。從此之后,中央與地方形成了“分灶吃飯”的局面。盡管分稅制客觀上為后來更大幅度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增長創造了空間,但此后中央的預算內收入占全部預算內收入的比重卻逐年增加,地方則逐年減少。1994年,央地預算內收入比重基本是一半對一半,15年以后,央地分成則達到了7比3。
而過去15年間,地方政府承擔了相當部分的經濟發展建設的基礎投資、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開支,并且這些開支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區域間政績競爭的加劇在逐年增加。逐漸減少的預算內收入比重與逐年增加的各種公共事務開支就是常說的地方政府事權、財權不對稱。其結果就是,一方面,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走上了“土地財政”的路子;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更加傾向于依仗預算外收入,除了賣地之外還有行政規費、罰沒收入甚至開辦“三產”、自造壟斷等。
在此背景下,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建設保障性住房既不可能增加收入(甚至會降低房地產市場的熱度,從而使得土地競拍價降低),又不可能減少支出(反而會增加很多的支出)。兩面不討好的事情,地方政府積極性自然不高。然而,動機邏輯是對地方政府的誤讀。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一方,不應該有所謂的利益動機,更不該有討價還價之處。落實到保障房問題上,地方政府的動機不足,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瀆職。
事權過多、財權過小固然是問題之一,但整個政府體系對于財政收支的監管不力或者說缺少一種長效的監管機制則是問題的真正癥結。
在很多地方政府的個別部門,預算外財政是完全自由支配的,典型的預算軟約束。獲取財政收入時,指標層層下放,“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但到了該花錢的時候,就變成了“先花國家的,再花集體的,堅決不花自己的”。地方政府將很多公務活動游離于財政監管的視線之外,并擁有幾乎完全的自由支配預算外收入的權力。
這意味著,所謂的財權少,并不一定對應著事權過多,反而更可能對應著“事兒”過多,迎來送往、政績工程、吃喝招待、車來車去,等等,所以,錢總是不夠花的。表面看是財權少,實際上則是對財政收支監控的權力太少。因此,地方政府的行為如何受到監管才是保障性住房以及一系列其他公共福利政策得以有效施行的關鍵點。
另一個方面,需要清醒認識,針對一個經濟發展程度如此多層次化、地理環境如此多樣化的國家來說,保障性住房的覆蓋范圍相當有限。事實上,從香港地區以及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均為權宜之計。
真正解決住房問題,還是要靠市場的作用,首先需要的是消除房產市場的壟斷供給行為以及泡沫成分。保障房的建設務必先從地方財政的監管入手,在加強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事權與財權如何平衡以及如何實現動態平衡。
3。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自從保障性住房推出之后,一直是非不斷。
從2010年1月開始,深圳市第二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負面新聞就從未間斷過。在市民和媒體的關注下,駐深辦主任等公務員和企業老板被陸續淘汰出局后,歷時近一年的審核,最終在2010年12月31日晚,深圳市的住房和建設局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深圳市“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終審合格名單”。
然而這份名單,沒有公布申請通過者的“財產和收入信息”,立即引起市民的強烈不滿和眾多媒體的質疑。也有深圳人大代表就直言,“不公示財產收入,導致保障房的分配更加不透明、更加隱蔽、更容易造假、更加容易產生腐敗。”
2011年1月4日晚10點多,深圳住建局網站的公示表格中悄然增添了存款、證券及理財產品市值,房產、車輛,以及2008、2009年收入等信息。通過這份最新的名單,有市民發現,名單中不少申請者2009年收入僅2萬余元,但當年卻可以購買包括思域、飛度、福克斯等注冊價格超過10萬元的車輛。甚至有的申請人2008年和2009年的年收入都不超過4000元還購買了豐田小汽車,注冊車價14萬余元。最令人吃驚的是名單顯示,5239個申請戶共擁有至少470輛車,甚至還有一戶家庭擁有4臺車。此外,深圳某印刷企業老總同樣通過終審,一年前他還是公司法人代表,卻以1塊錢轉讓了自己90萬的股權,有市民懷疑這是故意轉移資產以騙取保障房。
更令市民質疑的是,在終審合格名單中,有不少申請者的居住地址是均價2萬元/平方米以上的“豪宅”。深圳當地一家媒體曾曝出以1元轉讓90萬股權的印廠老總王某目前居住地址是“長城盛世”高檔住宅小區,而當事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卻解釋為“借住朋友的房子”。此外,還有10余戶申請者住在均價超過2。4萬元/平方米的竹盛花園小區。“是不是住在豪宅的申請者都有富親戚?恰好親戚們都愿意無償提供房子而不要租金?”市民對此評價道。
有車有房者的申請引發爭議,而部分居住在“桃源村”、“金地名津”等保障性住房小區的申請者也遭到圍觀。《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規定:“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
在終審名單中出現的財產信息顯示為“零資產”或“負資產”的申請者同樣引起市民的質疑:“如果申請者真是零資產、負資產,那這些人應該去民政部門申請特困戶救濟,他們肯定買不起保障性住房。”
2010年12月31日版本的名單引起爭議后,主管部門(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務中心)在數日內就發布了包括申請戶財產收入信息的新名單,這反過來說明對這些關鍵信息的披露,并非無法做到,而是之前刻意不為之。必須追問,之前的“屏蔽”令和之后的“解封”令,政策法律依據是什么,由誰下的命令,這樣的官員是否與保障房申請戶存在利益關聯?
甚至也不妨懷疑,新版名單仍是在過濾掉更敏感要害的信息后所發布的“刪節本”,目的就是掩蓋不當利益關聯——這樣的懷疑并非多余,此前已分配入住的深圳保障房社區,停滿大量豪車,穿插多起炒賣故事,再加上這批保障房初審、復審時曝出的“豪宅門”、“豪車門”、“零資產”、“公務員‘假冒’臨時工”等一系列丑聞,有關部門早已不能自證清白、且從未提供機會讓民眾來驗證他們的“清白”。
盡管國家三令五申,并屢屢嚴打保障房腐敗問題,但保障房腐敗一直未能根絕。腐敗是保障房的死敵,保障房一旦腐敗,不僅挫傷社會公平,也違背了保障房的本義。如果保障型住房都被有權有錢、中產階層竊取,中國蓋再多的保障房也不過是資源的浪費,是對國民財富的剝奪,助推了尋租、失信現象。我們必須面對冷酷的現實,官員的腐敗與大范圍的失信互為依存,有可能使多數社會保障資金落入尋租者與失信者的腰包。保障住房的監管弊端如此明顯,如果不加改革,將是對納稅人的犯罪,是對守信者的懲罰,是對真正貧困群體的最大的不公。因此,必須加大監管力度,徹查保障房腐敗現象。要維護保障房分配公平,守好每一個把關環節,嚴懲騙房者以“殺一儆百”。只有真正做到讓保障性住房分配給中低收入者,杜絕一切想在國家福利中撈好處的隱患,才能從民生的角度把好事辦好,讓老百姓從好制度中真正得到實惠,讓中低收入者能夠在好的保障中住上好房子。
4。 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等7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2010年6月12日正式對外發布,旨在解決中國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力通過市場租賃或購買住房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新職工的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顯現,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也亟須改善。
據此D市日前推出一項新政:在保障房建設中,將以建設公共租賃房和廉租房為主體,限價房和經濟適用房逐步減少乃至退出。
D市調整保障房建設結構,建立起以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為主體,動遷安置房為輔助,經濟適用房逐步減少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體系,通過房屋租賃方式實現社會保障住房資源的動態流轉,顯然會有諸多好處:首先,可以擴大保障房覆蓋面。由于限價房、經濟適用房規定的申報收入標準偏高,“夾心層”居民既買不起商品房,也無法享受住房保障。其次,能夠有效克服經適房分配中的弊端。此外,有利于遏制住房建設中的不正之風。
在眾多政策性保障住房種類中,公共租賃房在D市還是新興品種。公共租賃房又稱公租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一個產品。歸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此外,公租房不允許轉租,其產權不歸個人所有,可以有效防止那些將經濟適用住房轉租的情況發生。公租房具有租金水平低、租賃關系穩定、設施完善、環境安全等優勢,符合“夾心層”的實際需要。
2010年D市已完成1500套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任務。此外,對于公租房不少人擔心公租房的位置偏遠,被邊緣化。據此,D市首批針對吸引科技人才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已在生態科技創新城奠基,未來這里將發展成為高端服務產業集合地,擁有便捷的交通條件和優越的自然環境。
2011年,該市采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加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力度,努力解決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有所居問題。
“今年預計建1萬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方式更加多樣,打算政府出資建設一部分,鼓勵企事業單位利用自己的閑置土地建設一部分,然后出租給本單位符合D市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職工。”D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局長金建利說。此外,將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配建一部分公共租賃住房。這些房子的產權是開發企業的,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安排使用。
同時,該市繼續實施廉租補貼救助制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做到應保盡保。對于廉租住房,和以往一樣有兩種方式:發租金補貼、實物配租。實物配租有一定的條件,比如殘疾人、家庭人口較少的,有補貼租不到房子的可以進行實物配租。“通過這些辦法,估計能解決我市絕大多數經濟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金建利說。
在D市“夾心層”群體人數眾多,與經濟適用住房強調住房面積、家庭收入不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對象包括該市沒有住房的困難家庭、引進人才以及農民工等不同群體,不考慮收入情況,凡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目前高新區已經嘗試建設了一些公共租賃房,以滿足軟件大學畢業生的住房需求。而關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相關細則,比如對住房面積、租金如何收取等規定將會于2011年陸續出臺。
申請條件放寬了,并不意味著入住公租房的標準是相同的,根據承租人申請標準的不同,政府的補貼標準也不同,相應的租金標準也會存在差異。
此外,D市曾出現90平方米的經適房被一搶而空,60平方米以下卻少人問津的奇怪現象。針對這一現象,此次公租房建設采取將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的政策,以保證公租房“有出有進”,當一個家庭經濟條件改善后,就應退出公租房,以提高保障效率。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