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考法學基礎理論之民法部分(17)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意思分解】
共有是財產所有權制度的重要內容,應著重掌握如下幾點:
1、按份共有制度。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共同共有制度。共同共有制度的內容較為復雜,應予準確理解其法律特征。
3、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所有權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2)受讓人取得的財產限于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3)受讓人必須通過有效交換方式而有償取得財產;(4)不法處分人占有財產是基于原權利人的意思。
4、共有財產的分割。分割方式包括三種:(1)實物分割;(2)變價分割;(3)作價補償。
5、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財產共有關系的新形式,是以下各項權利的結合:
(1)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權;(2)共有部分的專有使用權;(3)基地使用權;(4)成員權。
6、在現代民法上,除按份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外,還有以下問題值得關注:
(1)依《合同法》第230條及《民通意見》第118條,房屋承租人也有優先購買權。須注意的要點有:
、賰H限于房屋租賃場合,其他物品的承租人并無此權利,這是與共有人之優先權的一大區別;
、诔鲎馊顺鲑u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
、鄢鲎馊饲趾Τ凶馊藘炏葯嗟,承租人可主張該房屋買賣無效。
(2)典權人的優先購買權
依民法原理,典權人對承典房屋亦有優先購買權。
(3)特別注意:房屋抵押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4)優先購買權的沖突解決
綜上所述,民法上的優先購買權人共有三類人:①共有人;②房屋典權人;③房屋承租人。
三者在房屋這一特定標的物的轉讓場合下,有可能存在沖突。
上述三人發生優先權沖突時,依物權優先于債權之原理,其權利序位為:共有人>典權人>承租人。
【真題回顧】
(2006年國考真題A類)
106、甲和乙共同出資購買了一間房并出租給丙,租房期間甲欲轉讓自己的份額,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購買,應(A)。
A.在同等條件下由乙優先購買
B.在同等條件下由丙優先購買
C.在同等條件下由甲決定賣給誰
D.在同等條件下由乙、丙共同購買各享有一份份額,形成共有關系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