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考法學基礎理論之民法部分(1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六十八條 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意思分解】
復代理制度為考試一大難點,應予準確掌握。
1、復代理又稱再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復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權限的人,其代理權限以原代理人的權限為限。
(2)代理人以自己名義選任第三人為復代理人,代理人對復代理人有監督權、解任權和發出指示權。
(3)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2、委托代理人的復任權
復代理須具備如下條件始能成立:
(1)須是為了被代理人利益。
(2)須事先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或事后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在“緊急情況”下為被代理人利益而選任復代理人的,也視為被代理人同意。何為“緊急情況”,可參見《民通意見》第80條的規定。
【真題回顧】
(2007年國考真題)
101、孫某委托吳某為代理人購買一批貨物,吳某的下列行為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是(D)。
A.吳某生重病,停止了購買貨物事宜,并通知了孫某
B.及時將購買貨物過程中的情況報告給孫某
C.經孫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辦理購買貨物事宜
D.與陸某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入一批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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