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復習資料(2)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0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個人合伙不要登記;合伙企業要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合伙的認定
46.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47.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序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48.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50.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事實合伙)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 「損益分配」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 「債務承擔」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四)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主體。銀行、保險公司的,只能以分支機構單獨做被告
一般公司的,可以分支機構和總公司做共同被告,最終責任先由分公司的財產承擔,不夠的再由總公司承擔,而不是連帶責任
(五)其他情況
失蹤的情況:財產代管人是被告,責任承擔者是失蹤人
監護的情況:被監護人是被告,責任承擔者是監護人
清算的情況:清算組織是被告,責任承擔者是被清算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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