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繼承制度概述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0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繼承法意見》第10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應當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的長短、手段惡劣程度、后果嚴重性和在社會負面影響度等多方面加以考量。《繼承法意見》第13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偽造遺囑,是指繼承人故意以被繼承人名義制作假遺囑。篡改遺囑,是指繼承人故意改變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的內容。銷毀遺囑,是指繼承人故意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予以毀滅。
《繼承法意見》第14條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可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二)繼承權喪失的確認
在具備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應由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以判決的形式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他機關和個人都無權確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三)繼承權喪失的后果
繼承權的喪失由人民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加以確認。人民法院在判決中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繼承權的喪失溯及至繼承開始之時發生效力。
繼承權的喪失發生繼承人被依法剝奪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的法律后果,從而導致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喪失。這種喪失只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發生法律效力,即繼承權的喪失僅是繼承人針對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喪失。繼承人因法定事由而喪失對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并不喪失該繼承人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亦發生效力,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繼承權的喪失對善意第三人不發生效力,不得以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而對抗善意第三人。喪失繼承權的人處分被繼承人遺產的,屬于對他人財產的無權處分。因此,于此情形下,應適用善意取得原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屬于善意有償取得財產的,其他人不能主張第三人返還,而只能向處分遺產的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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