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學基礎知識理論(五)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8-2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憲法部分
從歷年考題情況來看,憲法的考點主要集中在:憲法的最高效力、行政區劃、特別行政區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歷次憲法修正案修正內容等內容。另外與《憲法》相關聯的《立法法》重點考點在本章一并提及。
【重點法條】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意思分解】
1、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第1條規定了我國國體: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的階級結構是:
(1)工人階級為領導階級;
(2)以工農聯盟為階級基礎,以知識分子為依靠力量之一;
(3)以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為政治聯盟,愛國戰線的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3、第2、3條規定了我國的政體(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4、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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