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當代中國國家元首制度 第一節 當代中國國家元首制度的演變 一、國家元首概述 國家元首的性質是國家對內對外的代表,是整個國家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設立由憲法予以規定。 在君主制政體國家,元首一般經世襲產生,實行終身制。 在共和制政體國家,由選舉產生,實行限任制。 四種選舉方式:1.由立法機關(議會)選舉產生,2.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法國)3.通過選舉團選舉產生(美國),4.由混合團體產生(德國) 三種類型:1.總統制國家,(美國)國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腦,領導政府。 2.議會制國家,(英德等),既有元首,又有政府首腦,只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虛位元首) 3.議會制總體制國家(即半總統制)(法國,俄羅斯等),總統是國家元首,行使大部分國家行政權,并有權通過議會任命政府首腦,掌握主要國家權力。 國家元首還有單一元首和集體元首(瑞士)之分。 二、中國國家主席制度的演變 1.中央任命政府委員會集體行使國家元首職權 1949年9月,《共同綱領》規定 2.1954年憲法規定設置國家主席,這部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為獨立的國家機構,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并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覺得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 憲法還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 3.1975年和1978年憲法規定不設置國家主席 第一部憲法規定的國家主席的職權,分別由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 1978年憲法,規定原國家主席行使的部分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行使。 三、恢復國家主席制度(簡答) 詳見P112 第二節 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職權 一、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 1.候選人資格,1982年憲法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提名、選舉、任期 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主、副主席都缺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連任不超過兩屆。 3.法律地位 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行使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主席>國務院 二、國家主席職權 1.對內: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1989年,國務院決定選拔北京市九個區實行戒嚴(選擇))、選拔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2.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準和非常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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