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當代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上) 人民代表大會是當代中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節(ji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當代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由選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選舉代表,組成全國及地方各級權力機關體系即全國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國際權力機關組織其他國家機構,行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 人大制度是在中國人民長期革命斗爭中產生和發(fā)展起來的。 31年 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執(zhí)委會 34年 人民委員會 執(zhí)行機關 49年 《共同綱領》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 53年 普選(第一次) 54年 人大一次會議召開 五年一次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簡答) 答:1.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與我國人民民主轉正的國家制度相適合的政權組織形式。體現(xiàn)了人民民主專政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根本原則和核心內容,也體現(xiàn)了人民管理國家事事務的權利的實現(xiàn)。 2.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深厚的群眾基礎和廣泛的代表性,從政治上和組織上保證全體人民掌握國家權力,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 3.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jù)議行合一的原則設置國家機關,可以有效地保證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得到迅速執(zhí)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實現(xiàn)。 第二節(ji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地位、組成、任期、職權 法律地位: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tǒng)一行使國家權力,它在國家權力機關中處于最高地位。 2.中央其他國家機關如興致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它監(jiān)督,對它負責。 代表的組成:省、市、自治區(qū)、特別行政區(qū)(港澳臺)、解放軍 四大職權:立法、決定、任免、監(jiān)督 (詳見書P68-69) 任免權: 由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 監(jiān)督權:工作監(jiān)督和法律監(jiān)督。 1.聽一府兩院的報告2.質詢和詢問。3.爸媽任免代表大會選舉或決定的其他國家機關的領導人4.審查執(zhí)行報告,審查國家預算。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每年舉行一次,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若有必要,或有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程序詳見書P70-71 選擇 主席團是臨時性機構 第三節(ji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常設機構,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 閉會期間,其他國家機關:一府兩院、中央軍委主席也要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 人員組成:委員章,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章,委員若干人、適當少數(shù)民族代表。 五大職權: 1.國家立法權:解釋憲法和法律。 2.國家某些重大事項的決定權。(與第七章內容重疊) 3.人事決定和任免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4.監(jiān)督權 5.其他職權(無重點)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 委員長會議是委員長主持常委會工作的一種工作方式,不是一級國家權力機關,不能代替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合議制機關,實行即討論幾天決定的集體領導制度。兩個月舉行一次,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lián)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生意法律草案實行三審制。 P78 質詢需10人以上聯(lián)名。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機構 (多選)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必要時可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臨時性組織) 辦公廳 :性質:日常工作的機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領導 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不限于人民代表。 第四節(ji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二、工作職責 概括為提案、審議、調研三項。(詳見P8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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