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教材:第三章(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5-2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四節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征收的特征有:(1)行政征收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單方具體行政行為;(2)其實質在于行政主體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的財產所有權;C3)其實施必須以相對方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
(二)行政征收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相對方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兩者區別主要在于:(1)從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征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2)從行為的標的看,征收的標的一般僅限于財產;而征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3)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征收是無償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征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2.行政征收與行政沒收
兩者在表現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現為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對方財產的所有權,而且最終表現為實際取得了相對方財產的所有權。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區別:(1)行政征收是以相對方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條件;而行政沒收只能以相對方違反行政法的有關規定為前提條件。(2)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征收屬于一種獨立的行政行為;而沒收則屬于行政處罰行為的一種。(3)兩者在行為的連續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據以征收的事實依據存在,征收行為就可以一直延續下去,往往具有連續性;而對沒收來說,對某一違法行為只能給予一次性沒收處罰。
3.行政征收與行政征購
行政征購是指行政主體以合同方式取得對方財產所有權并對之支付一定價金的一種行政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l)行為的性質不同。征收是單方行政行為;而征購是屬于雙方行政行為,即行政合同行為。<2)權利義務關系不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權利義務顯然不對等,一方享有征收權,另一方負有繳納義務;在行政征購中,當征購合同成立后,雙方的權利義務基本對等,行政主體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同時必須依約承擔相應的給付義務。
(三)行政征收的內容與分類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行政征收的內容主要有:(1)稅收征收;(2)建設資金征收;(3)資源費征收;(4)排污費征收;(5)管理費征收;(6)滯納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發生的根據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大類:(1)因使用權而發生的征收。資源費、建設資金征收可以歸入此類。(2)因行政法上的義務而引起的征收。稅收、管理費的征收均可歸入此類。(3)因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費、滯納金的征收可歸入此類。
二、行政許可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其特征有:(1)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同于行政主體依職權主動賦予相對方權利或免除相對方義務的行為;(2)行政許可是一種采用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為;(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承認被許可人某種能力或資格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分類
1.以行政許可的范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與特殊許可。前者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或執照,而無特別限制,如申請駕駛證的許可。后者則是除符合一般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如持槍許可。
2.以許可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前者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該項許可,如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后者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人或組織經申請均可獲得的許可。
3.以其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條件的許可。前者指許可己規定了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如駕駛執照。后者指由于特殊條件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說明的許可,如商標許可。
4.以是否附加履行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許可。前者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后,并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賦予的權利,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許可,如持槍證、排污許可。后者指申請人獲得許可的同時,亦承擔相應的義務,如不履行義務,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許可。
5.以許可的內容為標準,分為行為許可與資格許可。前者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許可如生產、經營許可。后者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考核后,對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承認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行為能力的許可,如律師證、會計師執照、駕駛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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