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教師資格認定及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教育局: 現將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粵價函〔2010〕814號)轉發給你們,請按規定執行。由于我省2010年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的工作已在此前部署(詳見粵教繼函〔2010〕28號),因此,2010年面向社會人員認定教師資格及考試收費仍按廣東省物價局粵價函〔2008〕278號文件規定的120/人標準收取,從2011年開始執行粵價函〔2010〕814號文件收費標準。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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