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行為 法令行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作為行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所實施的行為。由于法令行為是法律本身所允許乃至鼓勵的、形成法律秩序的一部分的行為,因而是合法行為,不是犯罪行為。法令行為包括四類行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為,即某類行為本來具有犯罪性,但法律基于政策上的考慮,將其中的某種行為規定為合法行為。例如,發行彩票本來可謂賭博行為,但基于財政政策等理由,有關法律允許特定機構以特定形式發行彩票。這種行為便不成立犯罪。 2、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條件的行為,即某類行為本來具有犯罪性,但法律特別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屬合法行為。 3、職權(職務)行為,即公務人員根據法律行使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既包括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實施的行為,也包括基于上級的職務命令實施的行為,如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 4、四是權利(義務)行為,即在法律規定上作為公民的權利(義務)的行為,如一般人扭送現行犯。 法令行為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所實施的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沒有法律、法令、法規的根據,或者雖有一定根據但在實體上或程序上違反了法律、法令或法規的規定,則不屬于法令行為,相反可能構成犯罪。 正當業務行為,是指雖然沒有法律、法令、法規的直接規定,但在社會生活中被認為是正當的業務上的行為。業務是指基于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反復實施的行為,但并非因為是“業務”就不成立犯罪,而是因為“正當”才排除犯罪。所以,即使一般來說屬于正當業務,但超出正當范圍的行為并不排除犯罪的成立。例如,一般來說,記者的采訪報道活動屬于正當業務行為,但記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并不排除犯罪的成立。因此,只有業務本身是正當的,而且沒有超出業務的范圍時,才排除犯罪。職業性的體育活動,屬于正當業務行為。遵守丁體育規則的行為,即使造成了他人傷害,也不成立故意傷害罪。律師的辯護活動也是正當業務行為。醫生基于患者的承諾或推定的承諾,采取醫學上所承認的方法,客觀上傷害患者身體的治療行為,可謂正當業務行為。但其排除犯罪的條件更為嚴格:治療行為在醫學上是被承認的方法,其實質是具有安全性、有效性與必要性;必須有患者的承諾或推定的承諾;必須以醫治疾病為目的。人體實驗、性轉換手術,不屬于治療行為。 三、被害人承諾 被害人的承諾,符合一定條件,便可以排除損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的違法性。羅馬法上就有“得承諾的行為不違法”的格言,但不能望文生義地予以適用。被害人請求或者許可行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棄了該法益,放棄了對該法益的保護。既然如此,法律就沒有必要予以保護;損害被放棄的法益的行為,就沒有侵害法益,因而沒有違法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行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諾就不成立犯罪。有些承諾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如拐賣兒童的行為,即使得到兒童的承諾,也不影響拐賣兒童罪的成立。由此可見,只有在以違反被害人意志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諾才可能阻卻違法性,如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此處討論的僅限于這種情況。 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時,才排除犯罪的成立: (1)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限。對于國家、公共利益與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諾的問題,故只有被害人承諾侵害自己的法益時,才有可能排除犯罪的成立。但即使是承諾侵害自己的法益時,也有一定限度。如經被害人承諾而殺害他人的行為,仍然成立故意殺人罪。 (2)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 (3)承諾必須出于被害人的真實意志,戲言性的承諾、基于強制或者威壓做出的承諾,不排除犯罪的成立。值得討論的是基于錯誤的承諾的效力。應當肯定的是,如果僅僅是關于承諾動機的錯誤,應認為該承語具有效力,排除犯罪的成立。例如,婦女以為與對方發生性關系,對方便可以將其丈夫從監獄釋放;但發生性關系后,對方并沒有釋放基文夫。這種錯誤僅僅與承諾的動機有關,故不影響其效力,對方的行為不成立強奸罪。但是,如果因為受騙而對所放棄的法益的種類、范圍或者危險性發生了錯誤認識(所謂法益關系的錯誤),其所做出的承諾則無效。行為人冒充婦女的丈夫實施奸淫行為時,黑夜中的婦女以為對方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發生性關系的,其承諾無效。 (4)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現實上沒有被害人的承諾,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實真相后當然會承諾,在這種情況下,推定被害人扣意志所實施的行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諾的行為。如發生火災之際,為了避免燒毀被害人的貴重財產,闖入屋內搬出貴重物品的行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諾的行為。基于推定的承諾所實施的行為,符合法定條件的,也排除犯罪的成立)。 (5)承諾至遲必須存在于結果發生時,被害人在結果發生前變更承諾的,則原來的承諾無效。事后承諾不影響行為成立犯罪;否則國家的追訴權就會受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 (6)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的范圍。例如,甲同意乙砍掉自己的一個小手指,而乙砍掉了甲的兩個手指。這種行為仍然成立故意傷害罪。 符合上述條件的,排除犯罪的成立。但是,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是否侵犯其他法益因而構成其他犯罪,則是另一問題。例如,即使婦女同意數人同時對其實施淫亂行為,但如果數人以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認識到的方式實施淫亂行為時,雖不構成強奸罪,但不排除聚眾淫亂罪的成立。 四、自救行為 自救行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過法律程序、依靠國家機關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恢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法益的行為。例如,盜竊罪的被害人,在盜竊犯即將毀損所盜物品或者逃往外地等場合,來不及通過司法機關挽回損失,使用暴力等手段迅速從盜竊犯手中奪回財物的,就是自救行為。自救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法益已經受到了違法侵害,不問該侵害是剛剛結束還是經過了一定時間。這是自救行為與正當防衛的關鍵區別。 (3)救濟行為的手段具有適當性,所造成的侵害與救濟的法益具有相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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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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