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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一)基本原則的特征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龐大規則體系中最核心和基礎的規范。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各國公認。國際法基本原則首先是被整個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原則,不能僅為部分國家或地區所承認。 2、適用于國際法律關系的所有領域。它貫穿國際法的各個方面,在國際法的一切領域都發生作用。 3、構成國際法體系的基礎 (1)國際法基本原則構成國際法其他具體原則的效力基礎,它是判斷具體原則是否有效的依據和標準。 (2)基本原則是具體原則產生的基礎,國際法的具體原則、規則都可由基本原則振生和導出。 (3)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體系存在的基礎,如果基本原則被破壞,則將破壞和動搖整個國際法體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礎。 4、具有強行法性質。強行法,或國際法強行規則,是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為必須絕對遵守和嚴格執行的法律規范,它不得樁任意選擇、違背或更改。強行法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被稱為“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按照該公約規定,它“是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強行法性質,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強行法規則都是國際法基本原則,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還必須符合上述其他要求。 (二)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1、國家主權。國家主權或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統治權力。主權具有不可分割、不從屬于外來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質。主權不是國際法賦予國家的,而是國家固有的。國際法中的主權原則只是對國家這種最基本屬性的一種宣示和確認。主權首先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對內最高權。國家在國內行使最高統治權,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個方面,也包括國家的屬地優越權和屬人優越權。 第二,對外獨立權。國家在對他國的交往和國際關系中,不受任何外國意志的左右,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內外事務,包括選擇社會制度、確定國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對外政策等。 第三,自保權。其包括國家在遭受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時進行單獨或集體反擊的自衛權,以及為防止侵略和武裝攻擊而建設國防的權利。 主權是一個歷史和發展的概念。由最早法國博丹提出的君主作為主權者的主權說,到盧梭從憲政的角度提出人民主權觀,以及當今政治法律中的主權理論,主權的概念在國內政治和法律中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在國際法中,國家主權的概念由格勞秀斯首先引入,以后瓦泰爾在1758年基于自然法和人民主權理論系統論述了國家主權原理,指出國家從產生起就是獨立和自主的,除非國家自己表示服從,對于其他任何國家來說它都是自由的和完全獨立存在的。 自從主權觀念提出后,幾百年來人類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主權的概念也在不斷地充實發展。但是,主權國家仍是組成國際社會的基本單位,這一性質沒有根本改變。國際實踐證明,主權仍然是國家最根本的屬性,是國際法的基礎。 因此,國際法上,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仍然是主權的最基本特征和表現,雖然主權的具體內容和范圍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任何企圖取消國家主權的理論或做法或是脫離國際社會現實的,或目的在于削弱別國主權而強化自身的主權。 2、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任何國家都擁有主權,各國都有義務相互尊重主權。在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中,各國都具有平等的國際人格,各國在國際法面前處于平等地位。 基于主權的性質,任何國家都有權自由選擇并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各國在國際關系中要相互尊重對方的主權,在行使自己主權的同時不能侵害別國主權。每個國家都應與他國和睦相處,忠實地履行其國際義務。換句話說,國家擁有主權,并不是可以為所欲為。在國際法看來,國家在國際社會要受到被自身接受或公認的國際法規則的拘束。這是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的一個特征,也是相互尊重主權的必然要求。 領土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方面。維護和捍衛國家的領土完整是一國主權的重要體現;另外,尊重別國主權首先要尊重別國的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侵占、肢解別國領土構成對該國主權的嚴重侵犯。 各國具有平等的國際人格。在國際關系和國際交往中.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任何國家不應謀求片面的特權和利益,而應互惠互利,相互尊重,共同發展。中國提出對外援助的四項原則,即“平等互利、講求實效、形式多樣、共同發展”,就是國家平等互利原則的充分體現。 在國際交往中,以下一些方面也是國家平等的體現:締約時的“輪簽制”;國際會議排序采取對稱、圓桌、抽簽或字母順序的方法,外交禮儀待遇和外交代表位次的平等;國家在外國的司法豁免權等。 (二)不干涉內政原則 1、內政。內政的實質是國家基于其管轄的領土而行使主權的表現,包括建立國家政權體制和建立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制度,處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務,以及制定對外政策、開展對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動。內政一般以領土為基礎,但內政不是一個地理概念。內政的范圍不與領土范圍完全相對應。也就是說,發生在一圓領土內的事項并不一定都屬于內政的范疇,反過來,也有在領土外從事一國內政的情況存在。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于內政,要看其是否本質上屬于國內管轄的事項及該事項中的行為是否違背已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 2、不干涉內政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 (1)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即一國內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維持或改變被干涉國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 (2)國際法允許國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義務,對他國進行援助;也承認各國z十他國違背國際法義務的行為有權采取相應的單獨或集體的行動,但這些行動必須具有公認的法律根據并且應嚴格在國際法律框架中進行。以所謂“人道主義”、“人權保護”等為借口,按照某個或某些國家自己的價值判斷,為了其自身的私利而對他國進行干涉活動,是沒有國際法根據的.因而是非法的。 (3)不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指各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脅,侵害任何國家的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不得以任何與聯合國憲章或其他國際法原則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1、不得使用武力原則首先禁止侵略行為。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于侵略定義的決議》中,非窮盡地列舉了7項侵略行為,包括: (1)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他國領土,由侵入或攻擊造成的軍事占領,使用武力吞并別國的任何領土; (2)以另一國的領土為對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鎖另一國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裝部隊攻擊他國的陸海空軍、商船或民航機; (5)一國違反協定使用在別國駐扎的軍隊或違約延期駐扎; (6)提供領土由他國使用進行侵略行為; (7)以國家名義派遣武裝團體、非正規軍或雇傭軍等。 該定義同時規定一國違反《聯合國憲章》首先使用武力,即構成侵略行為的明顯證據。但聯合國安理會可以根據情節及后果確定是否構成了侵略行為。該定義還規定,侵略戰爭是破壞國際和平的罪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為侵略行為辯護,侵略行為引起國家責任。雖然聯合國大會決議本身一般沒有拘束力,該定義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但它對于相關國際法規則的形成、確認或判定具有重要的證據意義,因而對于各國的行為產生相當的影響。 2、不得使用威脅和武力。不僅包括禁止非法進行武裝攻擊,還包括禁止從事武力威脅和進行侵略戰爭的宣傳。同時,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規則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許的,包括國家對侵略行為進行的自衛行動和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國家間在發生爭端時,各國都必須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決,禁止將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方式付諸任何爭端的解決過程。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有多種,有關國家可以根據主權平等原則自由選擇。國際爭端的當事國及其他國家應避免任何使爭端或情勢惡化的措施或行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與廢除戰爭作為國家政策的工具相聯系的。“訴諸戰爭權”曾是傳統國際法中國家的一項合法的權利。1899年和1907年的兩次海牙和會及以后的國際聯盟都對國家的戰爭權進行了某種限制。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首次規定全面廢棄戰爭作為實行國家政策工具,禁止使用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方式。以后,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被廣泛接受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五)民族自決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是指在帝國主義殖民統治和奴役下的被壓迫民族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在這個原則的推動下,殖民主義體系已經崩潰瓦解,所有殖民地的政治獨立已基本完成,正在努力實現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真正平等。 《聯合國憲章》規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權利,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命運,參與和從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務,各國均有義務尊重和促進這種平等權利的實現。必須注意對于國內各民族的平等與自由的權利,各國是通過其國內法及各項措施來增進和實現的。 民族自決原則中獨立權的范圍,只嚴格適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獨立。對于一國國內的民族分離主義活動,民族自決原則沒有為其提供任何國際法根據。這個問題在國際法和國際實踐中被認為是一國的內部事務,是一國國內法的問題,應該尊重國家主權及其全體人民的選擇。國際法明確嚴格禁止任何國家假借民族自決名義,制造、煽動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壞他國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任何行動。 (六)善意地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是指國家對于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產生的義務,應真誠善意全面地履行。同時國家對于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條約而產生的義務,也同樣應善意履行。善意履行國際義務要求國家尊重和遵守國際法的規則,即所謂“約定必守”。由于國際社會的特殊性,自覺善意履行國際法義務尤為重要。 國際法是國家間通過平等的協議制定的,國家的善意履行是國際法有效性和國際法律關系穩定性的根本基礎。因此,“約定必守”是國際法的最基礎的規范之一。對于聯合國的成員國,《聯合國憲章》特別規定了憲章中的義務優先于其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中的義務。 隨著國家之間交往和依賴的日益增加,在全球性或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問題上,根據國家承擔的有關義務進行國際合作,已變得愈來愈重要。這就更要求國家增強作為國際社會成員的法律觀念,忠實履行自己承擔的國際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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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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