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的職業條件 1.積極條件,積極條件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第一,具有律師資格 第二,在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滿1年 第三,品行良好 2.領取律師職業證書的消積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律師職業證書;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除外。 第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律師職業的限制性條件 第一,律師應當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第二,執業律師不能擔任國家機關現職工作人員。 第三,律師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 三、律師事務所及其形式 1.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合作律師事務所,以該律師事務所有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作為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書 2.具有五年以上的職業經歷 3.擔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 其管轄原則實行屬地管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需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審核。 五、執業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委托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辯護和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第二,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其調查情況。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六、法律援助制度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律援助制度責任主體的明確性。 2.法律援助工作的統一性。 3.法律援助服務的無償性。 4.法律援助范圍的廣泛性。 5.法律援助形式的豐富性。 6.法律援助實施人員的多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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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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