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導讀: 2006年8月27日通過的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對原有的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有重大的突破。合伙企業法可考性本就非常強,因此可以預見,近幾年考試中,合伙企業法的考查將會是重點,考生應提起高度重視。 分析合伙企業法的考點分布,重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入伙、退伙制度;(2)合伙財產;(3)合伙債務承擔及利潤分配;(4)合伙事務執行;(5)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制度。 【重點法條】 第二條【界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普通合伙人資格之限制】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關聯法條 《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特別提示 1.明確了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擔任合伙人。 2.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增加了“有限合伙企業”這種新的合伙形態。 4.有限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的身份有兩種: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伙人。 5.第3條僅規定它們不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另一方面隱含著它們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的意思。 【重點法條】 第四條【合伙協議的要求】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六條【合伙稅收】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特別提示 新法不同于原法之處,在于由合伙人而不是合伙企業繳納所得稅,這意味著合伙企業將擺脫重復納稅的問題。合伙企業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應該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合伙人應該繳納所得稅。 思考:個人獨資企業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為什么?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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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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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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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28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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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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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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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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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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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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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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