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 導讀:公司法在司法考試中的地位極其重要,在商經部分中比重最大。公司法部分的出題特點在于主觀題即案例分析題和客觀題即選擇題并重,其中案例分析題理論性、綜合性較強,往往結合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進行考查,而選擇題考查的知識點緊扣法條,往往一個選擇題涉及多個法條。 2005年10月通過的新《公司法》,對原《公司法》進行了非常大的修改——在原來總共229個條文中刪除的條款達46條、增加的條款達41條、修改的條款達137條。這些修改立即反映在06、07年的司法考試中。考生在學習時,應該注意新舊公司法的對照,對改動較大的,特別是新增加的制度要重點記憶。 第一章 總則 本章命題分析:公司法修改前本章的考點主要是“轉投資”(2003年、2004年出現過考題)和涉及公司法法理的部分法條(如第3條等),但公司法修改后,除了上述考點外,有關對外投資和提供擔保決議的規定(第16條)、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第20條)、關聯交易的規范(第21條)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瑕疵處理(第22條)也比較重要,須重點復習。 【重點法條】 ★第三條【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理分析: 1.公司的分類。以出資人的責任形式劃分,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種,我國《公司法》僅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企業法人。 2.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的區別。二者區別在于后者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劃分。《公司法》對它們的規制大不相同,請注意對照復習。 3.公司的責任。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其實質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的財產責任,而公司本身對其債務則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 4.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依本法第14條,子公司是獨立企業法人,承擔獨立責任,而分公司只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無獨立責任能力。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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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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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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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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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28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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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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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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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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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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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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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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