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罪的情況。累犯分為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這就是關于一般累犯的規定。據此,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是:1.前罪與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罪與后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有一個是過失犯罪均不構成累犯。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與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如果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其中有一個低于有期徒刑,均不構成累犯。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再犯罪為條件,故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滿5年以內又犯新罪的,構成累犯,因為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5年以內”的期限,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此外,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 二、特殊累犯 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是關于特殊累犯的規定。據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條件是: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前后兩個罪或者其中一個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則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累犯。至于是否構成一般累犯,應當根據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加以認定。2.前罪必須被判處刑罰。如果前罪沒有被判處刑罰,即使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也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累犯。至于前罪和后罪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及其輕重,均不影響危害國家安全罪累犯的成立。3.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如果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過程中,就應當適用數罪并罰,不存在累犯問題。但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5年的時間限制。 三、對累犯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65條第1款的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此外,對累犯不得緩刑和假釋。 例解 下列哪一種情形不成立累犯?(2004/2/13,單選) A.張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緩刑期滿后的第3年又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滿釋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C.王某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3年后被假釋,于假釋期滿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處管制2年,管制期滿后20年又犯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 [答案及解析]A.考查累犯的成立條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免費試聽 |
學費 |
在線購買 |
·基礎班 |
130 |
¥600 |
||
·法條班 |
61 |
¥300 |
||
·真題班 |
28 |
¥250 |
||
·沖刺班 |
52 |
¥250 |
||
·全程班 |
271 |
¥1400 |
||
·法理 |
16 |
¥50 |
||
·法制史 |
5 |
¥50 |
||
·憲法 |
6 |
¥75 |
||
熱門資料下載: |
司法考試最新熱貼: |
【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
閱讀上一篇:2010年司法備考輔導:行政許可的設定 |
|
閱讀下一篇:2010年司法備考輔導:共同故意 |
|
·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一章導論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第一節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第二節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一 |
·國際經濟法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二節 |
·司考精講第五章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第四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九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2010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管轄問題難點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