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重點法條」 第二十二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本法第28、61條。 「意思分解」 1因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所以行政機關有移送義務(第22、61條)。 2注意第28條之規定: 。1)行政拘留可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 (2)罰款可以折抵罰金。 「重點法條」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相關法條」本法第26~27條。 「意思分解」 以上3個條文是關于行政處罰具體適用的規定。 1.免除行政處罰的有3種情況: 。1)不滿14周歲; (2)精神病人;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有兩大類情況:來源:考試大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2)第27條所列4種情形。 「重點法條」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相關法條」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6條。 「意思分解」 1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為2年。 2掌握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起算點(第2款)。 「不要混淆」 追訴時效為2年是有例外的,但其例外必須由“法律”規定,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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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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