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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海商法重點法條精讀五

作者:不明   發布時間:2009-10-29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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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海難救助
  「重點法條」
  第一百七十五條 救助方與被救助方就海難救助達成協議,救助合同成立。遇險船舶的船長有權代表船舶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遇險船舶的船長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權代表船上財產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
  「相關法條」 本法第176條;《合同法》第54條。
  「意思分解」
  1海難救助合同是諾成合同。
  2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有簽約代表權。
  3注意第176條顯失公平條款的變更。
  「重點法條」
  第一百七十九條 救助方對遇險的船舶和其他財產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權獲得救助報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無權獲得救助款項。
  「相關法條」 本法第182條。
  「意思分解」
  1救助方有權取得報酬權的前提:效果原則。換言之,救助無效果的,一般情形下無權獲酬。
  2注意第182條對效果原則的例外規定。  「重點法條」
  第一百八十五條 在救助作業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對獲救人員不得請求酬金,但是有權從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財產、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救助方獲得的救助款項中,獲得合理的份額。
  「相關法條」 本法第186187條。
  「意思分解」
  1對獲救人員不得請求酬金。
  2了解無權獲得救助款項的另外幾種情形(第186187條):
  (1)正常履行拖航合同等合同義務的;
  (2)強行救助的;
  (3)過失救助增加救助困難的;
  (4)救助方有欺詐等不誠實行為的。
  第十章 共同海損
  「重點法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結束后發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和行市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相關法條」 本法第194196199200條。
  「意思分解」
  共同海損一向為司法考試之熱點和難點,其考察角度主要是:判斷某項費用是否屬于共同海損以及共同海損的分攤。對于以上幾個條文,務求掌握。 
  1判斷某項費用是否屬于共同海損,識記第194195條所羅列的幾種費用固然重要,但還顯不夠,重要的是掌握住共同海損的法律特性,始能以不變應萬變。依第193條,發生共同海損須具備三大要件: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主動付出的直接特殊犧牲或費用。
  2注意第193條第2款的三個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項目:
  (1)船期損失;
  (2)行市損失;
  (3)其他間接損失。
  3注意第196條的舉證責任負擔:誰提出,誰舉證。
  4特別注意第199條共同海損分攤原則,以及第200條對不誠實者的懲罰性規定。
  「不要混淆」
  第199條有兩點易引起誤會,特此聲明:
  1分攤共同海損的受益人包括作出特殊犧牲的受益者;
  2旅客行李及私人物品不參加分攤。
  第十二章  海上保險合同
  「重點法條」
  第二百四十三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航行遲延、交貨遲延或者行市變化;
  (二)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包裝不當。
  第二百四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險船舶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舶開航時不適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險中被保險人不知道的除外;
  (二)船舶自然磨損或者銹蝕。
  運費保險比照適用本條的規定。  
  「意思分解」
  注意識記以上兩條規定的保險人免責的五種情形。
  「重點法條」
  第二百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
  委付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第二百五十條 保險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險人對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
  「相關法條」 本法第245248條。
  「意思分解」
  《海商法》第十二章第五節保險標的的損失和委付是最不同于《保險法》而體現海上運輸保險制度特色的條款,也是司法考試重點,對本節內容應予準確理解。
  1掌握實際全損與推定全損及部分損失的概念及發生情形(第245248條)。
  2重點掌握推定全損發生時,保險人有接受委付與否的選擇權(第249條第1款)。
  3委付不得附條件,不得撤回(第249條第2款)。
  4按受委付的法律效力(第250條):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對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義務。
  第十三章 時效
  「重點法條」
  第二百六十五條 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意思分解」
  《海商法》上的時效制度是非常復雜的,其時效期間大致分為1年、2年、33個檔位。僅第265條規定的是3年,其余為1年或2年,考生可盡量熟悉,全部記憶實在太強人所難。
  「重點法條」
  第二百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相關法條」 第269276條。
  「意思分解」
  有關《海商法》上的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第14章),向為司法考試之重點和熱點。
  本章并無多少值得分析之處,多是記憶性內容,全賴考生去勤奮記憶了。
  本章共9個條文,均具可考性。從歷屆試題看,第271273274條尤為重要,其中最重要的是第273條。對于第273條,可分三層意思理解: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準據法,原則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2)公海上發生碰撞的,適用法院地法;
  (3)同一國籍船舶碰撞,專屬適用船旗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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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報考直通車
 
·報名時間:6月網報7月確認。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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