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權利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1、付款請求權。為第一次權利,須滿足以下條件: (1)票據未過時效。匯票和本票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有效;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內有效;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有效。 (2)持票人持有票據原件。 (3)票據所載金額必須一次性得以完全支付。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須向付款人移轉票據,票據所載權利由付款人承受。 2、追索權。為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被拒絕承兌或付款,或有其他法定事由未得付款時所享有的,在保全票據權利基礎上,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款項的權利,為第二順序權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索對象視票據種類有所不同,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參加承兌人。各追索對象為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不按先后順序而對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對一人或數人已進行追索而未得清償時,持票人仍可對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權時效為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取得再追索權,對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進行追索。再追索權時效為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權利因時效屆滿或手續欠缺而消滅時,持票人享有請求出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償還的權利為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法》第18條)。其并非票據權利,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的一般規定。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經任何其他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權利,包括發行取得與善意取得。 (1)發行取得。權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為而取得票據,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礎。 (2)善意取得。是票據受讓人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善意地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票據,從而享有票據權利。所謂善意指的是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判斷受讓人是否善意應以其取得票據時的情況為標準,且受讓人注意義務僅限于對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讓人對其善意與否不負舉證責任。 2、繼受取得。受讓人從有處分權的前手權利人處取得票據權利。通過背書轉讓、保證、付款等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權利,為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通過質押、貼現、繼承、贈與、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據權利,為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此種繼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護,不能主張票據法上的抗辯切斷和善意取得等。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據權利行使 (1)提示承兌。遠期匯票的持票人應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提示處所通常為匯票載明,未指明的,以營業場所為準。即期匯票、本票、支票無須提示承兌。 (2)提示付款。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票據權利保全 (四)票據權利瑕疵 1、票據偽造。指假冒或虛構他人名義為票據行為并在票據上簽章。被偽造人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偽造人亦不承擔票據義務但須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偽造的簽章不影響真實簽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只要按法律規定對票據簽章和各記載事項進行了通常審查,即使未能辨認出偽造的簽章,付款行為仍然有效。 2、票據變造。指無合法變更權限之人,對除簽章外的票據記載事項加以變更。變造人在票據上沒有簽章,則不承擔票據義務,但應負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若變造人在票據上有簽章,則按其變造以后的票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義務,并承擔相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在變造之前簽章的其他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其他人對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在變造之前簽章或變造之后簽章的,視為在變造之前簽章。 3、票據更改。指依《票據法》有更改權限的之人,以法定方式對票據上的可更改記載事項加以更改。票據更改應在原記載人交付票據之前進行,交付之后進行更改的,須征得相關票據當事人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寫處簽章。更改的記載事項代替原記載事項,更改前的簽章人依更改前記載事項承擔票據義務,更改后的簽章人依更改后記載事項承擔票據義務。 4、票據涂銷。指有涂銷權之人故意將票據記載事項進行涂抹或消除。被涂銷部分的記載事項失去票據記載效力,被涂銷部分的票據權利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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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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