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 :09年公務員申論模擬試卷十四(問責制)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8-1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據介紹,今后,云南省在擴大問責范圍的同時,還將通過加大問責力度,努力突破,特別要著重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堅決問責。下一步行政問責工作要突出的四個重點分別是領導干部,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行政許可集中、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部門和“窗口”單位,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和損害群眾利益的難點問題。
“通過嚴格問責,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各級領導干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得到了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得到進一步提升,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得到進一步增強。”
3.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教授對云南省推行問責制給予高度肯定,認為行政問責對促進服務性政府的轉型、促進政府與民意的互動很有意義,“云南省的做法值得推廣”。但她同時提醒,有些問題的產生來自制度本身。如果能通過事故結果倒查責任鏈條,并完善相關制度設計,問責就更有意義。
也有的學者認為,隨著中國行政體制變革的推進,現代意義上的官員問責制度正逐步建立起來,做官的風險越來越大。但一些地方雷聲大,雨點小,只出臺問責制度,不見落實:只見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有的地方僅僅在民憤大的公共突發事件搞“火線問責”,在日常工作中,多見的是“太平官”、“和事佬”。
真正的制度性問責,應貫穿于政府管理全過程,貫穿于平日和非常時期。官員問責走向常態化,意味著問責不因時因地因人而異,對黨政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后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規范官員行為,保證權力依法合理行使,必須建立系統完善的問責體系。
在“官員問責”制下,不是只有貪污受賄的官員才會受處罰,那些沒有盡到相應義務的瀆職人員,那些權力行使不當沒有真正為民所用的官員,都應受到責任追究。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小權力,小責任,小擔當;大權力,大責任,大擔當。
還有的學者認為,云南、四川等一些地方推行的官員問責制主要是由當地黨委、政府推動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行為,是一種“上問下”的同體問責,即政府部門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問責,。而需要明確的是,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問責的真正主體應是人民。
從邏輯上講,政府官員經過人大授權才擁有公共權力,其責任的對象應是人民。如果問責制僅僅是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那么在上級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就難保問責結果的公正性。因此,廣泛開辟渠道,把問責權利歸屬于人民,讓人民監督政府,問責才能有力量、有效果。
4.2008年9月以來,一批官員因為重大責任事故而被免職。在中國掀起了新一輪的“官員問責風暴”。
山西襄汾潰壩事故
9月14日,因“9.8”襄汾潰壩事故,孟學農被免去山西省省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并辭去山西省省長職務。山西省副省長張建民被免職。
9月20日,臨汾市市委書記夏振貴停職檢查,臨汾市市委副書記劉志杰被免職,劉志杰的臨汾市市長職務和周杰的臨汾市副市長職務被提名免去。襄汾縣委書記亢海銀被免職;襄汾縣委副書記李學俊被免職,其襄汾縣縣長職務被提名免職;襄汾縣副縣長韓保全被提名免職。
三鹿奶粉事件
9月17日召開的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接受冀純堂辭去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的決定。
9月16日,石家莊副市長張發旺和市畜牧水產局局長孫任虎被免職。石家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張毅,石家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黨組書記李志國也被免去黨內外職務。
9月22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因對三鹿牌奶粉事件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被免職。
9月22日,國務院同意李長江辭去國家質檢總局局長職務。任命王勇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
深圳龍崗火災
9月21日,深圳龍崗區政府副區長黃海廣因“9.20”火災被提名免職。龍崗公安分局消防大隊大隊長蔣偉標、龍崗區龍崗街道辦事處主任黃勇、副主任謝少輝,以及龍崗區龍崗街道綜合執法隊隊長巫勝龍被免職。
9月22日,深圳又處理“9.20”特大火災事故四名責任人。
河南登封礦難
9月22日,因為河南登封市新豐二礦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登封市委書記張學軍被處黨內警告處分,吳福民被免去登封市委委員、常委、副書記職務,建議免去其登封市長職務,登封副市長張宏偉被建議免職。
5.胡錦濤在十七大報告中表示,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要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
胡錦濤指出,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保證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加強民主監督,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2008年新一屆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上也說,“2008年要選擇部分省市和國務院部門開展試點,加快實行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
6.“彭水詩案”事發地原縣委書記藍慶華2006年12月被免職后,2007年2月14日被任命為重慶市統計局副局長。
2007年7月,因任職廣勝寺鎮黨委書記期間對黑磚窯事件負有領導責任,剛剛擔任臨汾市堯都區副區長兩個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黨內嚴重警告和撤銷行政職務處分。2008年3月,段春霞又在未經公示的情況下,突然被堯都區任命為區長助理,引起當地一片嘩然。
7.2008年9月21日,四川省劍閣縣人事局局長曹正直被免職,原因是兩天前,曹局長請人吃飯付賬時,與賣酒老人發生口角,曹正直當場打了賣酒老人兩耳光。
9月11日,四川巴中市政府辦公室的三名工作人員因為三個字丟了官,因為他們兩天前在中秋節放假通知里把“中秋節”寫成了“端午節”,這事迅速被傳至網上,引起了熱議,很快,這三人在接到了問責通報后被免職。
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被免了職,喝茅臺打了人的被免了職,公文上寫錯了字的也被免了職。這幾位就是近期被問責這把尚方寶劍斬到的官員,雖然同樣都是丟掉了頭上的這頂烏紗帽,但這幾位遭遇的事兒可真是可謂有大有小,官位有高有低。人們不禁想問問,摘掉烏紗帽的那只問責之手進行處分的遵循標準到底是什么。
在我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33條里,對于公務員處分的種類里并沒有免職這一項,在該條例的第48條里提到的免職指的是正常的工作變動。在查閱《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第11章里倒是專門設立了免職、辭職、降職一節,但也指的是正常的工作變動,對于問責免職也沒有寫明標準。
找不到明確的規章依據,就難免會對執行標準產生一些疑問。可以發現,媒體在問責中扮演了一個很微妙的角色,有時候官員犯錯的事情不大,但卻因為媒體的報道而被社會廣泛關注,之后受到處分,就像寫公文寫了錯別字的那三位,事情發生之后,迅速被當作笑話傳到網上,造成了社會影響,就不可避免地吞下了免職的苦藥。群眾的反映,領導的關注,媒體的報道,網絡的傳播,在這個時候扮演了推波助瀾的角色,但是如果媒體和社會關注了就進行處分,而不關注就睜只眼閉只眼的話,這實在不是長久之計,人們呼吁官員問責標準還是需要一個明確的法規條例來作為依據。
同樣,這種失衡還表現在官員被免職的效果當中,有的人明明被免除了職,在家休息一段時間后,便想出各種理由,動用人脈,使自己很快官復原職。更有甚者,雖然在此處被免職,卻又跑到別處或者別部門,搖身一變,當起了官。還有些官員,人被免職了,但問題或矛盾不處理完,留下一個爛攤子就走人了,使得問題和矛盾依舊沒有得到絲毫改善。這一切都使問責陷入一個迷局,到底行政問責的行使怎樣才能依據一個更加明確的程序,到底政府官員應該為自己的失誤負起多大的責任,才能體現行政問責制的效果,我們確實有許多的問題急切地需要得到答案。
8.近日,多名官員先后因在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而被免職,中國政壇“問責”之風驟緊。正如人們在不幸事件之后所期待的,災難總會伴隨以進步作為補償,倘若以此為契機,使行政問責實現制度化規范和常態化運作,對于那些因問題奶粉染病的嬰幼兒家庭也是個安慰。
從2001年7月廣西南丹礦井透水導致81人死亡、縣委書記被免職開始,黨政干部行政問責制度在基層起步。2003年非典,衛生部長和北京市長被免職,成為行政問責的標志性事件。2008年以來,行政問責在各地頻頻發力,密集度之高遠超出往年。在此實踐基礎上,行政問責進一步制度化常態化,需解決三個問題:
一是全面拓展問責領域。現有的問責案例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決策失誤,以及施政失敗,也應當納入行政問責的范圍。如同責任與職權不可分割一樣,問責也須與職責如影隨形。凡責任后果出現,問責便不可避免,不僅安全責任事故需要問責,官員的上任承諾、公共聲明、從政道德特別是公共決策,都當在問責的常態視野之中。為此,首先要厘定各級各類公職人員的法定職責,而那種將當地領導分工不向社會公布的作法,顯然是不可取的。包括昆明在內的一些地方已經嘗試列出領導干部的“權力清單”,亦不妨同時開列相應的“責任清單”,進一步明確違反哪些責任需要問責,以及進行何種尺度的問責。
二是在何種情形之下,行政問責方能啟動。目前的行政問責多基于上級決議和民意輿論,帶有不確定性。為此,必須科學設置問責體系,健全和周延問責措施,例如僅去職一類,就有責任人主動引咎辭職、上級予以撤職免職、人大代表提案罷免等多種情形,去職之下還有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輕微行政處分,都應當分別予以充實完善,并保持互相銜接。而問責措施的嚴厲尺度亦應與責任程度相對稱,過于嚴苛可能造成行政系統內部責任分擔的畸形與不公,失之于松則會導致問責流于形式。
第三,關于行政問責的后續效力。如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在“警察進京拘傳記者”后“責而不辭”,去職官員如何“東山再起”等,同樣亟須規范。每次問責的效果都不應是一次性完結,而應伴隨必要的后續效力,以保證問責能夠切實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例如,因行政問責而去職者,至少不應直接轉任其他更高級別的崗位職務;而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輕微行政問責者,其短期內的提拔晉升也應受到必要的限制等。 9.2008年9月18日,重慶市征稽局召開文明執法專項教育大會,局長陳衛東表示,將正式啟動問責制,一旦出事將一級追究一級,主要領導要引咎辭職。
該局負責人稱,如果員工中出現違反制度或紀律的行為,一經查實,除了追究當事人責任,其上級領導也要受到影響,嚴重的將引咎辭職。同時,該局將邀請新聞媒體和他們一起組織暗訪,以便發現問題并整改。

姜明安認為,要建立法治國家,光有法律責任沒有政治責任,或者僅有政治責任而沒有法律責任,都不能形成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二者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對公權力形成有效的制約。
姜明安特別強調,問責不能建立在個人意愿上,因為有些領導干部在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事件發生后,本應主動引咎辭職,卻“臉皮厚”,自己“良心上過得去”,堅持不辭職。這種情況下,就尤其需要建立政治上的追責途徑,比如作為民意代表機構的人大可以要求罷免其職務,其上級機關等有權機關可以啟動問責程序等。
姜明安認為,建立政治追責機制首先要把追責條件具體化,比如人大代表多少人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罷免案的通過要經一般多數還是絕對多數;要按照事態的嚴重程度或影響大小來決定應當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的級別,比如,特大事故追責到省一級或者地市一級,重大事故追責到地市一級或縣一級,等等。而目前在我國,由民意代表機構進行的政治追責鮮有實例,而到底何種情況應進行政治追責,追究到何種級別,目前也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姜明安認為,按照法治的要求,對官員問責和要求官員引咎辭職,應當有制度化的規范,未來應當完善這方面的立法,起碼要規定一些原則性的標準,比如,出現什么類型的事件,傷亡多少人,導致多大的經濟損失,造成多大的國內國際影響,應由哪一級(縣級、地市級、省級以及中央)官員來承擔責任等。
同時要形成制度化的政治問責的慣例。這種慣例是有約束力的,不同于“人治”狀況下因人因事而異的處理,而應當是同樣或者類似的情況,要有同樣或類似的處理。否則,只追究一些人而不追究另一些人,或者在政治問責上主要考慮一些不應當考慮的因素,也無法形成對官員的責任壓力。
對于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個人來說,這種責任有時候看起來可能不是那么“公平”,比如孟學農因山西襄汾垮壩事件引咎辭職,就有一些人為他叫屈,認為他到山西任省長時間不長,可能還不是很了解情況,而很多問題是多年積累的結果,甚至是前任或前幾任領導任職時就埋下的根子。
對此,姜明安解釋說,“哪怕他任職時間只有幾個月,應當承擔的政治責任也不能回避,這對國家、對人民、對社會來說是必需的。”政治責任的存在,就是要讓官員,特別是占據領導崗位的官員知道,掌握權力是有風險的,從政就要“如履薄冰”。只有形成這種壓力,才能增加官員的責任感,如果他沒有能力承受這種壓力,就不要接受這頂“烏紗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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