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國際貿易方式(2)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7 1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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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上通常有下列幾種代理
1、總代理(General Agency)
總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他除了有權代表委托人進行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他有權指派代理并可分享代理傭金。
2、獨家代理(Exclusive Agency 或 Sole Agency)
獨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區內,由他單獨代理委托人行為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該指定地區內,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因此在出口業務中,采用獨家代理這一方式,委托人給予代理人在特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不過,必須指出,獨家代理具有的專營權與包銷所具有的專營權并不一樣。通常,除非協議另有約定,一般也可允許委托人直接向指定的代理地區的買主進行交易。為了不損害獨家代理的利益,有些協議規定,凡委托人直接與指定代理地區的買主達成交易的,仍然向獨家代理計付傭金。
3、傭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
傭金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區、時間及期限內,同時有幾個代表委托人行為的代理人。傭金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或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計收傭金,委托人可直接與該地區的實際買主成交,也無須給傭金代理傭金。在我國出口業務中運用這種代理方式比較多。
三、寄售
寄售是一種有別于通常的代理銷售的貿易方式。它是指委托人(貨主)先將貨物運往寄售地,委托國外一個代銷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貨主進行銷售,在貨物出售后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做法。寄售(Consignment)是一種委托代售的貿易方式,也是國際貿易中習慣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寄售方式運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為促進成交和擴大出口的需要,也可靈活適當運用寄售方式。
在國際貿易中采用的寄售方式與正常的賣斷方式進行比較,它具有下列幾個特點:
1、寄售人先將貨物運至目的確良市場(寄售地),然后經代銷人在寄售地向當地買主銷售。因此,它是典型的憑實物進行買賣的現貨交易。
2、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是委托代售關系,而非買賣關系。代銷人只能根據寄售人的指示處置貨物。貨物的所有權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屬寄售人。
3、寄售貨物在售出之前,包括運輸途中和到達寄售地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寄售人承擔。寄售貨物裝運出口后,在到達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貨的辦法先行銷售,即當貨物尚在運輸途中,如有條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則仍運至原定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