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國際商務師考試理論實務重點回顧9
來源:環(huán)球網校發(fā)布時間:2014-09-05 11:11:17
文章摘要:為了更好備戰(zhàn)2014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小編特意為大家整理了國際商務師考試理論與實務考點,供大家參考
國際商務師考試理論與實務考點——產品責任法
嚴格責任又稱侵權法上的“無過錯責任”,是最近發(fā)展起來的一種產品責任理論。按照嚴格責任的原則,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對使用者或消費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并因此而使他們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失,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缺陷是指產品不能提供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歐共體)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美國)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中國)產品缺陷的種類有:設計缺陷;生產缺陷;指示缺陷;科學技術不能發(fā)現的缺陷。設計缺陷。設計缺陷是指產品在最初設計時由于未考慮全面,而使產品在使用中存在的一些潛在的缺陷。指示缺陷。產品的設計制造不存在問題,但由于產品有特殊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使用條件等,如產品提供者沒有對此做出必要的指示、說明,就可危及使用者的人體健康、生命和財產安全。指示缺陷概括地說,指產品不具備必要的說明或說明不當而使產品產生不合理的危險。
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原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
(一)對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如果原告由于產品的缺陷,遭受人身傷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如下賠償:①痛苦與疼痛;②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惱;③收入的減少和掙錢能力的減弱;④合理的醫(yī)療費用;⑤身體殘廢。美國法律不僅允許受害者要求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用,還允許他索賠肉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后者的金額在全部賠償額中占很大的比重,這是美國產品法的一個重要特點。
(二)財產損失的賠償。財產損失的賠償通常包括替換受損壞的財產或修復受損財產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三)商業(yè)上的損害賠償。商業(yè)上的損害賠償通常是指有缺陷的產品的價值與完好、合格的產品的價值(合同價金)之間的差價。
(四)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如果有過錯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顧,受損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給予懲罰性的損害賠償。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金額一般很高,其目的是對有過錯一方的惡意的、不負責任的行為施加懲罰,以遏止其他人重犯類似過錯。至于是否判處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以及其金額的大小,主要由陪審員根據案情事實酌情決定。
產品責任: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基于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的責任。
產品責任法:就是調整產品責任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目的:加強生產制造者的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法律性質:社會經濟立法,具有公法的性質。它的法律規(guī)定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進行排除或變更。
產品責任的訴訟依據
1、疏忽說:(1)被告未盡合理注意,有疏忽之處;(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損失;(3)原被告無須有合同關系。疏忽是一種侵權行為。
2、違反擔保說:(1)被告違反了對貨物明示或默示擔保;(2)產品的缺陷給原告造成損害;(3)原被告之間有合同關系
3、嚴格責任說;即無過失責任。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對使用者或消費者有不合理的危險,并因此而使他們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失,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辯:
1、擔保的排除或限制;
2、承擔疏忽與相對疏忽(侵權之訴中才能援引);
3、自擔風險;
4、非正常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
5、擅自改動產品;
6、帶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產品
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原告可以請求賠償的范圍
1、對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1)痛苦與疼痛(2)精神上的痛苦與苦惱(3)收入的減少與掙前能力的減弱(4)合理的醫(yī)療費用(5)身體殘廢
2、財產損失的賠償
3、商業(yè)上的損害賠償
4、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當被告不顧公共政策,由陪審員決定賠償金額的大小。
產品責任法對美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1、關于管轄權問題:“長臂管轄”即只要當事人與該州有“最低限度的接觸”法院就有管轄權
2、關于法律適用問題:損害發(fā)生地法——對原告最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歐洲各國的產品責任法關于對有缺陷的產品的責任的指令》主要內容:1、采取無過失責任原則;2、關于生產者的定義;3、關于產品的定義;4、關于缺陷的定義;5、關于損害賠償;6、對產品責任的抗辯
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公約
1、《公約》對產品、損害及責任主體的規(guī)定產品:包括天然產品和工業(yè)產品。損害:對人身的傷害或對財產的損害及經濟損失。但,除非與其他損害有關,產品本身的損害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不應包括在內。
2、《公約》對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的規(guī)定(1)適用侵害地國家的法律(2)適用直接受害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3)適用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yè)地的國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