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英美法與大陸法
來源:環球網校發布時間:2014-09-05 11:04:13
文章摘要:為了更好備戰2014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小編特意為大家整理了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 英美法與大陸法在違約問題上的主要差異
1. 大陸法——過錯責任原則:只有當合同債務人存在過失的情況下,其才承擔違約責任。
2. 英美法——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允諾人有無過失作為構成違約的必要條件。(《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也采用此法)(單選)
注:催告——催告是大陸法的一種制度,指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履行日期的情況下,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做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債務人承擔延遲履約的責任。(我國以大陸法為班底)
英美法沒有催告的概念.
二、 違約的救濟方法(案例分析)
1.要求履行——金錢債務的履行和非金錢債務的履行
1)大陸法系國家——把實際履行視為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
2)普通法系國家——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非金錢債務的強制執行;
3)合同通則對非金錢債務采用了受一定條件限制的實際履行原則.
在以下情形下,法庭可不裁定實際履行:
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可能; 比如人死了
履行或相關的執行帶來不合理的負擔或費用; 名貴家俱被燒了,重做.
履行完全屬于人身性質; 人身高于財產
有權要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該不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時間之內未要求履行。
2.修補和替代
3.終止合同(解除合同,撤銷合同,宣告合同無效)
· 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
(1)發生可免責的不履行;
(2)另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合同義務構成對合同的根本不履行;
(3)另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且在受損害方確定的合理的額外期限內通知將不履行,或是在此額外期限屆滿時仍未完成其義務的履行;
(4)另一方當事人預期不履行是根本性的;
(5)一方當事人如果有理由相信另一方當事人將根本不履行,且后者在合理時間內未能對如約履行提供充分保證;
(6)發生艱難情形,經法庭認定并合理地作出終止合同的判決;
(7)一方當事人不可免責的不履行。
· 終止合同的一般效果:
1)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當事人履行和接受未來履行的義務;
2)終止合同不排除對不履行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3)終止合同不影響合同中關于解決合同爭議的任何規定。
4.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即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況。
德國法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法國法則相反,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為例外。
英美法強調金錢賠償的補救方法,可稱之為“金錢上的恢復原狀”。至于嚴格意義上的恢復原狀,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使用,主要適用于受損害方因對方的重大違約而有權解除合同時,他可尋求恢復原狀的補救手段。
《合同通則》認為,在解除合同時,各方當事人應把從對方所取得的東西歸還給對方。恢復原狀是合同終止時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一種權利,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對等的,需同時返還從對方所收到的一切。在返還不可能或不適當的情況下,例如某件珍貴的古董已被毀壞,實物償還已經不可能,則應以金錢賠償。
5.損害賠償(使用較多)
(1)權利
不履行情況下都可要求損害賠償,除非可免責;
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既可單獨使用,亦可與其他補救方法同時并用。
(2)范圍——法定的損害賠償和約定的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的范圍:
完全賠償:實際損失和所失利益;
損害的肯定性:對機會損失的賠償可根據可能性程度來確定;
損害的可預見性:僅對訂約時可以預見到的損失承擔責任。
(3)證明和計算
存在替代交易時——該方當事人可對原合同價格與替代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進一步的損害要求賠償;
依照時價確定損害時——未進行替代交易情況下,該方當事人可對合同價格與合同終止時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進一步的損害要求賠償。
(4)損害的減輕——不履行方當事人對于受損害方當事人所蒙受的本來可采取措施減少的那部分損害,不承擔責任。
6.違約金
(1)規定方法:
* 規定一筆約定金額;
* 規定一個百分比率。
(2)有效性
* 任何違約金的約定均有效,不管實際遭受的損害如何;
* 違約金金額過大時,可以酌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