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經濟法第九章節考點3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10: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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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稅收協定
1、定義與分類
所謂國際稅收協定,也稱國際稅收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和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等方面的問題,本著平等的原則,通過協商、談判等一定程序簽訂的有法律效力的條約。由于稅收條約有時常常只通過政府就可以締結而無需經過議會,所以常常采取“協定”的稱呼,而不用“公約”或“條約”等稱呼。
按協定締約主體劃分,可分為雙邊稅收協定和多邊稅收協定;
按協定適用范圍劃分,可分為綜合稅收協定和單項稅收協定。
2、國際稅收協定意義:
對國家:以法律形式明確締約國各方的稅收權利和義務,對解決國與國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矛盾和沖突,并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國際逃避稅等問題;例如,OECD國家對避稅地的制裁。
對企業:可以稅收協定避免雙重征稅,甚至減輕稅負。例如,跨國企業的營業利潤只在其為居民的締約國 一方征稅,收入來源國免于征稅。但是,如果該企業在收入來源國設有常設機構,就要在該國征稅。然而,常設機構的構成需要符合許多條件。例如,中國和美國的稅收協定規定:“建筑工地、建筑、裝飾或安裝工程,或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僅以連續超過6個月以上的為限。企業通過其雇員或其他人員在該國內為工程項目提供的勞務,包括咨詢勞務,僅以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6個月的為限。”如果企業在對方國家從事這些工程、勞務時,就可以通過提高效率、加快工程進度、縮短工期、減少入境機會等方法,在持續時間上避免成為常設機構,從而避免在改過進行征稅。
3、國際稅收協定范本
(1)沒有范本:談判費時費力,定義用語容易沖突。
ABC稅案:某電視臺與ABC衛星法人簽訂服務協議,由后者向電視臺提供壓縮數字視頻服務,電視臺支付服務費用共計2200萬美元。稅務機關認定上述費用為特許權適用費用,在我國繳納預提所得稅。ABC衛星法人電視臺認為上述所得屬于營業利潤,由于其在中國沒有設立常設機構,無需納稅。
(2)主要范本
1963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OECD協定范本);
1980年 聯合國的《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即(UN協定范本)。我國的具體實踐
截止2003年底,我國對外已正式簽署了82個稅收協定和與香港、澳門的“稅務安排”,其中的74個協定和與香港、澳門的“稅務安排”已經生效。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名稱一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XX國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我國在實踐中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也以上述范文為準保,并增加了兩個內容:一是對利息的征稅;二是對個人勞務所得的征稅。
在適用范圍上,由于我國沒有實行完全的財產稅制,故在稅收協定中不列財產稅,而是以直接列舉和先概括后列舉兩種方法,列舉所得稅稅種,并分別對營業利潤、投資所得、財產所得和個人勞務所得等四項所得的征稅辦法作了詳細規定。
在消除雙重征稅方面,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中一般由雙方分別決定具體方式,我方采取稅收抵免方式,采用抵免法消除雙重征稅的國家,除了美國、巴西、羅馬尼亞、蒙古等少數國家以外,一般都在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給予稅收饒讓抵免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