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經濟法第九章節考點2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10: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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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收管轄權(jurisdiction to tax)
1、。定義:一個國家自主地管理稅收的權力。
稅收管轄權來源于國家主權,即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對應的,國家的稅收管轄權上也就有所謂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1)屬人主義:居民稅收管轄權(resident jurisdiction to tax)和公民稅收管轄權(citizen jurisdiction to tax),按照屬人主義原則,以國家主權所能達到的人員范圍為依據,以居民或公民為標準,行使的稅收管轄權。
居民、公民和國民的概念辨析。
(2)屬地主義: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source jurisdiction to tax),按照屬地主義原則,以國家主權所能達到的地域范圍為依據,基于所得來源地或財產所在地而行使的稅收管轄權。
2、稅收管轄權的現狀
各國普遍采取全面的稅收管轄權,同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具體又分成兩種模式:
(1)地域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占多數)
(2)地域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公民稅收管轄權(美國、墨西哥)
單純采取地域稅收管轄權:香港、烏拉圭、哥斯達黎加、肯尼亞、巴拿馬、贊比亞
法人單純地域稅收管轄權:法國、巴西;
個人單純地域稅收管轄權:臺灣
3.稅收管轄權的約束
(1)主權約束 不得侵犯他國得稅收管轄權 (2)外交豁免權的約束
4、經濟全球化發展導致稅收領域領域的管轄權沖突和稅收競爭問題,需要進行必要的國際稅收協調
以自由貿易為主要內容的經濟全球化發展帶來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協調與削減。關稅協調第一步,這也說明全球化的發展從一開始就伴隨著稅收協調。隨著關稅稅率的降低,商品、勞動力、資本等開始在區域內較自由地流動,在所得稅和財產稅領域進一步引發重復征稅和稅收競爭問題。主權問題的解決只能通過談判、協商,達成國際稅收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