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輔導資料(7)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08: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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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循環信用證是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
循環信用證又分為按時間循環信用證和按金額循環信用證。
1.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可多次支取信用證規定的金額。
2.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是信用證金額議付后,仍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規定的總額為止。具體做法有三種:
(1)自動式循環信用證。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要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2)非自動循環信用證。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后,必須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恢復到原金額繼續使用。
(3)半自動循環信用證。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循環信用證與一般信用證的不同之處就在于:一般信用證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環信用證則可多次循環使用。
循環信用證的優點在于:進口方可以不必多次開證從而開證費用,同時也可簡化出口方的審證、改證等手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所以,循環信用證一般在分批均勻交貨的情況下采用。
(八)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
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對開信用證的6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申請人(進口人)就 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兩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 立。對開信用證多用于對銷貿易或加工貿易。
(九)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
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 是國內的,對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 通過第三者以此種方法來溝通貿易。
總之,信用證的種類繁多,交易雙方應根據交易具體情況合理選擇,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