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輔導資料(8)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08: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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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銀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
在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交易雙方往往缺乏了解和信任,因而給達成交易和履行合同造成一定障礙。為解決這些問題,就出現了由信譽卓著的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 構開具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擔保人保證申請人履行雙方簽訂的有關商務合同或其他經濟合同項下的某種責任或義務,從而有利于交易的順利進行。
一、銀行保函
(一)銀行保函的含義及其性質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簡稱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保證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 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在保函項下,按索償條件 分,通常可分為兩種:
(1)有條件保函(Conditional L/G)
有條件保函是指保證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條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規定的條件下,保證人才予付款。可見有條件保函的擔保人承擔的是第二性、附屬的付款責任。
(2)見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s)
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即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規定:見索即付保函"是指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出具的書面保證,在提 交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書(如:工藝師或工程師出具的證明書、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定書)時,承擔付款責任的承諾文件".據此,見索即付保函的擔保人承擔的是 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所以,這種保函又稱無條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銀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絕對付款責任。所以,銀行保函大多屬于見索即付保函。
見索即付保函與其可能依據的合約或投標條件分屬不同的交易,由此可見,見索即付保函是一種與基礎合同相脫離的獨立性擔保文件,受益人的權利與擔保人的義 務完全以保函所載內容為準,不受基礎合同的約束,受益人只要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擔保人就必須付款。所有保函均為不可撤銷的文件。保函必須是書面 的,"書面"包括有效的電訊信息或加密押的EDI信息。
有關銀行保函的國際慣例是由國際商會制訂并修訂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即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簡稱《UDG458》。
(二)銀行保函的種類
銀行保函在實際業務中的使用范圍很廣,它不僅適用于貨物的買賣,而且廣泛適用于其他國際經濟合作領域。例如,在國際工程承包、招標與投標以及借貸業務中均有使用。銀行保證書按其用途可分為投標保證書、履約保證書和還款保證書。
1、投標保證書(Tender Guarantee)
投標保證書是保證人向受益人(招標人)承諾,當申請人(投標人)不履行其投標所產生的義務時,保證人應在規定的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投標保證書主要 擔保投標人在開標前不撤銷投標和片面修改投標條件,中標后要保證簽約和交付履約金。否則,銀行負責賠償招標人的損失。
2.履約保證書(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約保證書是指保證人承諾,如果擔保申請人(承包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業主)之間訂立的合同時,應由保證人在約定金額限度內向受益人付款。
3.還款保證書(Repayment Guarantee)
還款保證書是指保證人應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開立的保證書。保證書規定,如申請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訂立的合同的義務,如不將受益人預付或支付的款項退還給受益人,銀行則向受益人退還或支付款項。
除上述幾種保函外,還可以根據其他功能和應用的不同,分為其他種類,如補償貿易保函、融資租賃保函、借款保函、貿易項下的延期付款保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