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專業知識輔導資料(9)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08: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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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保函與信用證的異同
銀行保函與信用證有相同之處,但又有所不同。相同之處是:銀行保函和信用證均屬銀行信用,銀行的付款責任都是第一性的;都規定有金額限制;皆有有效期限和保付條款等。
銀行保函與信用證的不同主要是:
1.適用范圍不同。信用證主要適用于貨物的買賣;而銀行保函的用途較為廣泛,除用于貨物貿易,還可用于工程承包、投標與招標、借貸與融資等業務。
2.對單據的要求不同。在信用證方式下與信用證相符的貨運單據是付款的主要依據;在銀行保函方式下單據則不是付款的依據,而是憑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書或保函中規定的其他文件承擔付款。二、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一)備用信用證的含義
備用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 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并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
備用信用證是屬于銀行信用,開證行對受益人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時,即由開證行付款。因此,備用信用證對謂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申請人發生 毀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如果開證申請人按期履行合同的義務,受益人就無需要求開證行在備用信用證項下支付貨款或賠款。這是所以稱作"備用"(standby)的由來。
備用信用證一般用在投標、技術貿易、補償貿易的履約保證、預付貨款和賒銷等業務中,也有用于帶有融資性質的還款保證。近年來,有些國家已開始把備用信用證用于買賣合同項下貨款的支付。
有關備用信用證的國際慣例是《UCP 500》和國際商會對備用信用證制定的《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即國際商會第590號出版物,簡稱《ISP98》。
(二)備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的異同
國際商會《UCP500》將備用信用證包括在跟單信用證范疇內,可見備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有相同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備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的開證行所承擔的付款義務都是第一性的;均憑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憑證或單據付款;備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都是在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基礎上開立的,但是,一旦開立就與這些合隨無關,成為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一項獨立的義務。
備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的不同之處主要是:
(1)在跟單信用證下,受益人只要提交與信用證要求相符的單據,即可向開證銀行要求付款。而在備用信用證下,受益人只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時,才能行使信用證規定的權利。如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則備用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文件。
(2)跟單信用證一般只適用于貨物的買賣;而備用信用證可適用于貨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b例如,在投標業務中,可保證投標人履行其職責;在借款、墊款中,可保證借款人到期還款;在賒銷交易中,可保證賒購人到期付款等。
(3)跟單信用證一般以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付款依據;而備用信用證一般只憑受益人出具的說明開證申請人未能履約的證明文件,開證銀行即保證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