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國際商務師考試綜合輔導資料(1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fā)布時間:2011-04-13 10: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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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終止合同(解除合同,撤銷合同,宣告合同無效)
。 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
(1)發(fā)生可免責的不履行;
(2)另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合同義務構成對合同的根本不履行;
(3)另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且在受損害方確定的合理的額外期限內通知將不履行,或是在此額外期限屆滿時仍未完成其義務的履行;
(4)另一方當事人預期不履行是根本性的;
(5)一方當事人如果有理由相信另一方當事人將根本不履行,且后者在合理時間內未能對如約履行提供充分保證;
(6)發(fā)生艱難情形,經法庭認定并合理地作出終止合同的判決;
(7)一方當事人不可免責的不履行。
。 終止合同的一般效果:
1)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當事人履行和接受未來履行的義務;
2)終止合同不排除對不履行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3)終止合同不影響合同中關于解決合同爭議的任何規(guī)定。
4.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即恢復到損害發(fā)生前的狀況。
德國法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法國法則相反,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為例外。
英美法強調金錢賠償的補救方法,可稱之為"金錢上的恢復原狀".至于嚴格意義上的恢復原狀,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使用,主要適用于受損害方因對方的重大違約而有權解除合同時,他可尋求恢復原狀的補救手段。
《合同通則》認為,在解除合同時,各方當事人應把從對方所取得的東西歸還給對方。恢復原狀是合同終止時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一種權利,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對等的,需同時返還從對方所收到的一切。在返還不可能或不適當的情況下,例如某件珍貴的古董已被毀壞,實物償還已經不可能,則應以金錢賠償。
5.損害賠償(使用較多)
(1)權利
不履行情況下都可要求損害賠償,除非可免責;
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既可單獨使用,亦可與其他補救方法同時并用。
(2)范圍——法定的損害賠償和約定的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的范圍:
完全賠償:實際損失和所失利益;
損害的肯定性:對機會損失的賠償可根據可能性程度來確定;
損害的可預見性:僅對訂約時可以預見到的損失承擔責任。
(3)證明和計算
存在替代交易時——該方當事人可對原合同價格與替代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進一步的損害要求賠償;
依照時價確定損害時——未進行替代交易情況下,該方當事人可對合同價格與合同終止時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任何進一步的損害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