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國際商務師考試綜合輔導資料(1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4-13 10:34:42
(4)損害的減輕——不履行方當事人對于受損害方當事人所蒙受的本來可采取措施減少的那部分損害,不承擔責任。
6.違約金
(1)規定方法:
* 規定一筆約定金額;
* 規定一個百分比率。
(2)有效性
* 任何違約金的約定均有效,不管實際遭受的損害如何;
* 違約金金額過大時,可以酌情減少。
二、 情勢變遷、合同落空、不可抗力與艱難情形
(一)情勢變遷原則——指在法律關系成立之后,作為該項法律關系的基礎的情事,由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非當初所能預料的變化,如果仍然堅持原來的法律效力,將會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有悖于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應當對原來的法律作相應的變更的一項法律原則。(大陸法)
(二)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當事人自己的過失,而是由于事后發生的意外情況而使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謀求的商業目標受到挫折。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未履行的合同義務,當事人得予免除責任。(英美法)
注:下列情況可以作為合同落空處理:
* 標的物滅失;
* 違法;
* 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致使合同失去了基礎;
* 政府實行封鎖禁運和進出口許可證制度。
——凡屬由于一方當事人過失而造成履約不能者,均不得作為合同落空處理。
(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這樣一些意外事故:①它是在簽訂合同以后發生的。②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③它是雙方當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這種事故的發生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其后果的。如果發生了這種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有關當事人即可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免除責任。
(1)兩種情況:
* 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災、旱災、地震等;
* 社會原因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封鎖禁運等。
(2)法律后果:
* 解除合同;
* 延遲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