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國際商務師考試綜合輔導資料(1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4-13 10:37:12
合同法概述
一、 合同的基本概念
1. 概念——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 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1) 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本質特征)
(2)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3) 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產生某種民事法律方面的效果。
二、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1、合同通則的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的國際商事合同
2、內容與結構
3、合同通則原則
(1) 締約自由原則
(2) 合同必須信守原則
(3) 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則
違反合同的責任
一、英美法與大陸法在違約問題上的主要差異
1. 大陸法——過錯責任原則:只有當合同債務人存在過失的情況下,其才承擔違約責任。
2. 英美法——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允諾人有無過失作為構成違約的必要條件。(《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也采用此法)(單選)
注:催告——催告是大陸法的一種制度,指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履行日期的情況下,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做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債務人承擔延遲履約的責任。(我國以大陸法為班底)
英美法沒有催告的概念。
二、 違約的救濟方法(案例分析)
1.要求履行——金錢債務的履行和非金錢債務的履行
1)大陸法系國家——把實際履行視為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
2)普通法系國家——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非金錢債務的強制執行;
3)合同通則對非金錢債務采用了受一定條件限制的實際履行原則。
在以下情形下,法庭可不裁定實際履行:
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可能; 比如人死了
履行或相關的執行帶來不合理的負擔或費用; 名貴家俱被燒了,重做。
履行完全屬于人身性質; 人身高于財產
有權要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該不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時間之內未要求履行。
2.修補和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