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國際商務師考試綜合輔導資料(1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4-13 10:33:55
(四)艱難情形——指由于一方當事人履約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減少,而發生了根本改變合同雙方均衡的事件,并且:①該事件的發生或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知道事件的發生,是在合同訂立之后;②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地預見事件的發生;③事件不能由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所控制;④事件的風險不由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承擔。"
注: 艱難情形通常和長期合同相關,而且只與未完成的履行相關。
四、 合同的轉讓
(一)概述
1.定義——合同的轉讓又稱為合同的讓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2.特征:
(1)實際上是合同主體的變更。
(2)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
(3)不僅涉及轉讓方與受讓方的關系,還涉及受讓方與原合同另一方的關系。
3.分類——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
(二)合同權利的轉讓(債權讓與)
1.法律一般不允許任意轉讓的合同權利有:
(1)合同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成立,如:信托權利、表演或出版權利、受聘權利等;
(2)法律禁止轉讓的權利;
(3)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
2、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三)合同義務的轉讓(債務承擔)
通過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協議——無需經過債務人的同意;
通過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協議——要求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四)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要求須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