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理論與實務輔導(3)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09:19:41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國際商務師課程 全面的了解國際商務師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 2011年國際商務師相關資料 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案例11]
有一美國公司A向外國一貿易商B購買一批火雞,供應圣誕節市場。合同規定賣方應在9月底以前裝船。但是賣方違反合同,推遲到10月7日才裝船。結果圣誕節銷售時機已過,火雞難以銷售。因此,買方A拒收貨物,并主張撤消合同。請問,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有無拒收貨物和撤消合同的權利?
案例分析: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貿易商的違反合同構成根本性違約,A公司有權拒收貨物和撤銷合同。
[案例12]
有份CIF合同,出售礦砂5000公噸,合同裝運條款規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數船裝運。"買方于2月15日裝運了3100公噸,余數又在3月1日裝上另一艘輪船。當賣方憑單據向買方要求付款時,買方以第二批貨物延期裝運為由,拒絕接受全部單據,并拒付全部貸款,賣方提出異議,認為買方無權拒收全部貨物。
案例分析:
根據合同"由一船或數船裝運"的規定,可以認定該合同是允許分批裝運的。賣方在履行合同時,分兩批裝運,第一批貨物的裝貨時間是符合合同規定的,只是第二批貨物違反了合同規定的期限。因此,買方不應對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貨物拒收或索賠權力。至于第二批貨物,雖然違反了合同,但是,裝運時間僅僅超過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視為根本性違反合同,因此,買方拒收第二批貨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賠償。
[案例13]
我進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訂購一批木材,合同規定"如受到政府干預,合同應當延長,以至取消".簽約后適逢巴西熱帶雨林破壞加速,巴西政府對木材出口進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規定期內難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我方延遲合同執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對方要求,并提出索賠。請分析我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按照國際慣例,政府頒布禁令屬于不可抗力,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據合同規定向我方提出延遲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據可依,我方的索賠要求不合理。
[案例14]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與英國某公司以FOB價簽定的進口合同,裝貨港為倫敦。合同簽定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貨已備妥,要求我方按時派船接貨。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發中東戰爭蘇伊士運河被封鎖,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變航線繞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萬公里,到達裝運港時已過裝運期。這時,國際上的匯率發生變化,合同中的計價貨幣英鎊貶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時派船接貨為由,要求提高貨物價格,并要求我方賠償由于延期接貨而產生的倉儲費。對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雙方遂發生爭議。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將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案例分析:
中東戰爭是不可抗力,我方不負賠償責任,因此不付由于延期接貨而產生的倉儲費。但是我認為依據損益相抵原則,我方可以接受適當提高貨物價格。
[案例15]
廣州傘廠與意大利客戶簽訂了雨傘出口合同。買方開來的信用證規定,8月份裝運交貨,不料7月初,該傘廠倉庫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燒毀,以致無法交貨。請問:賣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交貨物?
案例分析:
首先應認定該傘廠的火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故(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無法控制)。如實為不可抗力,應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可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