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理論與實務輔導(4)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09:18:53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國際商務師課程 全面的了解國際商務師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 2011年國際商務師相關資料 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案例16]
國內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與伊朗簽定了一份進口合同,交易條件為FOB.后因海灣戰爭爆發,我方接貨貨輪無法駛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灣戰爭結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貨,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時派船接貨為由,要求我方賠償其倉儲費。外商這一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不合理。因為我方未能按時派船接貨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但是,我方有按約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通知對方的義務,并與對方商定是解除合同還是延期履行。如果沒有按時通知,我方對賣方應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案例17]
國內某研究所與日本客戶簽定一份進口合同,欲引進一精密儀器,合同規定9月份交貨。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該儀器為高科技產品,禁止出口。該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來電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應如何妥善處理?
案例分析:
不合理。該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規定在9月份交貨,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18]
某年我國某公司出口某種農產品1500公噸給英國某公司,貨價為348英鎊每M/T CFR LONDON,總貨款為522,000英鎊;交貨期為當年5――9月。訂立合同后,我國發生自然災害(水災)。于是,我方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豁免合同責任,但對方回電拒絕,并稱該商品市價上漲8%;由于我方未交貨,使其損失15萬英鎊,并要求我方公司賠償其損失,我方未同意。最后雙方協商并同意仲裁解決。問結果會怎樣?
案例分析:
自然災害屬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豁免責任。對于因我方未交貨造成的損失,對方可要求合理補償。
[案例19]
A國的甲公司與B國的乙公司簽訂了購銷麻紡織品的合同,約定由甲公司于1999年12月底之前交付200噸麻紡織品給乙公司,而當乙公司收到100噸貨物后,于1999年5月明確通知甲公司由于麻紡織品銷路不暢,不會接收甲公司的繼續供貨。這時甲公司倉庫下存麻紡織品10噸。甲公司為了贏利,在收到乙公司通知后,繼續按雙方合同約定為乙公司收購了其余的90噸麻紡織品。后因乙公司拒絕接收后100噸麻紡織品,釀成糾紛。
問:本案誰違約?屬于哪種違約行為?本案應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乙公司是屬于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是毫無疑問的,他的行為構成了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責任。依法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在本案中應該要求乙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但是由于甲方在乙方明確告知即將違約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采購了90噸的麻紡織品,擴大了損失的范圍,所以甲方在本案中也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案例20]
中國某外貿公司(買方)與日本甲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購買15套A型設備和8臺K型儀器的合同,總價值40萬美元,價格條件CFR大連,裝運期為1997年9月底,付款條件是,買方在貨物裝運前二個月開立貨款全額的不可撤銷議付信用證。1997年9月30日買方通過銀行開出了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未交押金),賣方于10月9日、31日分二批發運了貨物,從議付銀行議付了貨款,議付行從開證行處獲得償付。10月15日,第一批貨物15套A設備到港,11月8日,第二批貨物8臺K儀器到港,這兩批貨物買方都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單情況下,以副本提單從船公司代理處提取。經省商檢局檢驗認定,15套設備具中有4套不合格,根本不能生產出標準部件,且無法修復。其余11套設備及8臺儀器無質量問題。買方認為,所購15套設備系相互配套使用的,4套不合格,則其余11套失去使用價值,遂于1998年3月24日向日方發出一份備忘錄,要求將15套設備全部退回,日方既沒有簽字,也沒有答復。買方最終提起仲裁,請求仲裁庭裁決:
(1)將15套A設備作退貨處理,賣方返還已收的全部貨款并承擔全部退貨費用。
(2)8臺K儀器比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延遲五周到港,賣方應支付延遲到貨的罰金4萬美元。
(3)買方購買的15套A設備用于出租,由于A設備不合格,買方已向承租用戶賠償損失2萬美元,這筆損失應由賣方負擔。
問:
(1)仲裁庭對上述請求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2)現假設,如在開證行要求買方付款贖單時,買方鑒于貨物狀況,在單證相符情況下拒絕向開證行付款贖單,開證行會受到什么損失?應如何處理?